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依据和股权转让确认收入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依据以及股权转让确认收入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转股涉及到所有者权益吗
1、是的,企业转股涉及到所有者权益。所谓企业转股,就是将债权转为股权,即债权减少,股权增加,主要是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从而到致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
2、债转股对企业十分有利,这样做可以减少企业利息支出,提升其盈利能力,所以,资本市场上,多数公司都这样操作。
二、股权收购价格计算公式
1、股权收购价格没有标准的计算公式,股权转收购只能通过估算,按估算价格计价,股权价格的估算具体按如下进行操作:
2、首先,确认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债务人对该公司的出资金额。重点关注那些注册资本帐实不符,未按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又抽逃出资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对债务人的出资部分按实际的注册资本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3、其次,确认公司的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报告。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最近三年)进行审计,应当注意对无形资产,商誉部分不宜过高估价,对四项资产作出坏帐减值准备,对或有负债项目上也予以汇总估算,明确其清偿能力。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与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协作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的摸底分析工作。
4、其三,在明确该公司生产能力与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就可以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或者每个投资份额的净资产)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基准。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5、每股净资产(或者每个投资份额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股本(或者投资总额)。
6、其中所有者权益、总股本(或者投资总额)均是经过上述调整以后的实际数额。
7、最后,参照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上述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予以适当浮动。有条件的话,可以利用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原理对该转让价格按生产经营曲线进行量化分析,并结合价格评估方法,通过比较、筛选以最终确定转让价格(或者拍卖底价)。
三、个人股权转让资本公积可以扣除吗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税费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股权投资成本的扣除区分以下七种情形:
一、以货币性资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货币性资金出资方式取得股权最为常见,包括以货币性资金投资入股或货币性资金受让的股权,均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取得股权时缴纳的合理税费作为股权原值进行扣除。
应当注意:一是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在投资未到位前发生的股权转让,其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二是原始股东的股权原值是通过被投资企业账面体现,一般反映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也就是说,以货币出资,投资成本并非仅指计入实收资本部分,还应当包括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都属于股东所有者权益。股权原值还应当包括个人缴纳的合理税费。三是非原始股东的股权原值并不通过被投资企业账面体现,其股权原值的合法凭据为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实际支付的价款等。
举例:张三将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为1000万元,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5000元。则李四再次转让股权时,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为1000.5万元。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的股权原值扣除应当区分情况。一般来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包括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技术成果投资)的,其“投资额”按照投资时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这是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投资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转让股权时,应当按照投资时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额”。
但财税〔2015〕41号出台之前,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也经历了一系列演变。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该文件现已作废。因此,在投资时未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及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税费确认。
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的,股权原值扣除有所区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