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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后房产再出售需要交税吗?
- 和前夫假离婚后买房,写在他名下,后面他把房产转让给他人,我不知情,我能追究吗?
- 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离婚后卖房还用夫妻双方到场吗
-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办?
- 老赖离婚后,配偶、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您好,根据您的提问,这属于《民法典》婚姻编的内容。
一、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概括以下几点:
第一,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公平分配;
第二,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清偿二人的共同债务;
第三,出于保护弱势一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因,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予以帮助。
总之,离婚财产的分割主要还是以双方协商为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与弱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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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再出售需要交税吗?
夫妻离婚变更后的房产再出售,符合满五年唯一一套住房的条件,则免交个税,否则需缴纳差额20%个税。
离婚变更就是夫妻婚姻续存期间购买的房屋,售房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房产再出售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依据离婚是否变更这个条件来判断:
1、离婚后产权未变更的出售
如果该套房产是满五唯一的住宅,出售时免征个税。如果该套房产不是满五唯一的住宅,出售时缴纳评估价1%的个税
2、离婚后产权已变更的出售
如果该套房产是满五唯一的住宅,出售时免征个税。如果该套房产不是满五唯一的住宅,出售时缴纳差额20%的个税,即(现售价格-原价格)x20%
离婚变更所得产权的购房时间按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所以个人建议,房产不是满五唯一的房子,尽量不要办理离婚变更,叫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以免产生20%的税费。
和前夫假离婚后买房,写在他名下,后面他把房产转让给他人,我不知情,我能追究吗?
您好,感谢您对法务帮的信任。
根据您的情况,虽然您和前夫之间是属于假离婚,但对外来看,您们之间是属于离婚状态,因此,在离婚后共同买房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因为房产证登记在对方名下,对方有权出售房屋,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房子归对方所有,并且不需要经过您的同意,双方所签订的购买合同合法有效,而您有出资共同购买的部分,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补偿。
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离婚后卖房还用夫妻双方到场吗
1、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夫妻双方应及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过户到离婚后的持人名下。2、离婚后卖房:(1)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了。(2)如果离婚后房子尚未过户到离婚后应持有房产的人名下,再卖房时房管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带上房产证和各自的身份证、离婚法律文书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房产过户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办?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但同时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协商双方进行分割,财产分割的方式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约定签署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老赖离婚后,配偶、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对于题主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下假离婚的问题。我们所理解的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灰色利益领取离婚证,但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行为。从法律上说,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拿到领取离婚证那就是真离婚了。其实真离婚、假离婚于债务偿还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债权人仍可以起诉或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如果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没有离婚,老赖配偶也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认定标准看到: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由以上可知,若这笔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那么无论后来老赖和配偶是否离婚,他都可以追加其配偶为失信被执行人。那么老赖子女名下巨额财产是否可以执行?最高院认定:
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据此,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由此可知,老赖未成年儿子的巨额财产是可供执行的。对于已成年的儿子,可以看是否是在老赖借贷关系发生后,以转移财产为目的的馈赠。但如果是其子凭个人劳动所得,与老赖债务没有关系,则不可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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