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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是什么类型的处罚有何法律解释)

admin2个月前657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行政处罚法的违法所得的一些知识点,和“行政处罚”是什么类型的处罚有何法律解释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如果小学教师被行政处罚(如拘留),会不会开除公职
  2. 行政处罚退款还没收违法所得吗
  3. 什么叫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是什么类型的处罚有何法律解释

如果小学教师被行政处罚(如拘留),会不会开除公职

教师被行政拘留虽然不会开除公职,但影响还是相当大的!

我表妹所在的小学以前有位一级教师,都工作10多年啦!书教得很不错,晋升高级教师也就是一两年的事,据说校长私下承诺,只要有名额,首先考虑你!

但此君有一大嗜好就是爱那一杯,因为老家在酒乡,老爸就是开酒厂的,能不喝吗?以前只要下午没课,中午也要梭进寝室(从前的乡镇中学是专门为教师修有住宿房的)喝一杯过瘾,大家私下戏称他“酒疯子”!后来学校管理严了,他就只能回家过瘾啦!

可是有一次去亲戚家吃结婚晚宴,(他车里还贴有自书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条幅)架不住众人劝,居然喝了两大杯,喝了才醒悟“遭啦”,赶快去卫生间弄……

他想弄出来了应该没事吧,明天还要上课,也没人代驾,于是载着几个亲戚回家啦!也该他倒霉,离家还有300米,巷子里突然出现几个警察,游动查酒驾的,他想查就查吧,反正都吐啦。也许是几个协警闻到他身上的酒气吧,一点也不马虎,很认真地让他吹气……“下来下来,你看超标啦”!他不服,又来一次,依然超标!原来没有吐干净!于是连人带车跟着警察走……

处罚结果,扣12分……行政拘留5天,期满派出所请校长将人领回……

这下全校全镇都传开啦!走在街上家长指着背影议论,“酒疯子,遭拘留过的”,连学生私下也喊他“酒疯子”,当年年终考核“不称职”。连校长也跟着倒霉,经常开会被领导“暗点名”,批评他“管理工作不到位”!

校长第二年调走,他评高级的事也“黄"啦(没指望,师德差)!换个学校吧,没人敢要,怕受牵连影响名声!心灰意懒,他最后“自己开除自己”,辞职去某民企当会计啦!

教师是特殊行业,受行政处罚是大事,虽不开除公职,但那阴影会罩你半辈子的!

行政处罚退款还没收违法所得吗

如果有违法所得,退款后照样没收。

什么叫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就是执法机关对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理的方式但是从依据、主体、方式、程序等等全部都要法定,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否则就是违法主要包括:1、警告。就是说你两句,批评一下,以后不要再犯了啊

2、罚款。给你开罚单了,比如违停2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比如私自开作坊挣的钱,等于给政府打工了,被没收了4、责令停产停业。不让你继续干了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口头不让你干了或者给你个条不让你干了,没什么用,因为你还有证就可以干,所以,你的证交出来,想干也没办法了

6、行政拘留。关起来,这个没啥说的,一般都是公安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还可以分为: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就是限制你的自由,在规定时间出现在规定地点,干规定的事,当然是法律的规定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不让你干了,就是不能干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所得)。来来来,把钱交出来,罚款是交合法得来的钱,没收非法所得是交非法得来的钱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让你红红脸、出出汗。

“行政处罚”是什么类型的处罚有何法律解释

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质。2、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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