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是什么原则和行政行为的自始无效有哪些情形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行政行为的自始无效有哪些情形
- 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执行了,但复议后撤销了,怎么办
- 确认行政处罚无效的几日撤销
- 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期限为什么是60日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 行政行为撤销、无效、废止的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被撤销怎么处理
- 什么是我国的行政的具体要求
行政行为的自始无效有哪些情形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第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第二,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将“超越职权的”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未将无权情形进行单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无权处分的情形作为超越职权处理,所以广义上的超越职权包括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行为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国家对行政权利的划分处于管理的需要,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同的行政权力。行为主体实施了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即实施了应由其他行政主体享有权限的行为,则该行政行为无效。比如,公安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就是实施了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享有权限的行为。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主要是强制执行权。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执行权,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享有强制执行权。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效。比如,工商行政许可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仅有决定,则属于形式上的重大、明显违法。此外,书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盖公章的情形也属于上述情形。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执行了,但复议后撤销了,怎么办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经过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行为以后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进行赔偿。若双方协调不成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判可以得到赔偿。
确认行政处罚无效的几日撤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是两年,即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没有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
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只是没有找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尚不确凿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追究
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期限为什么是60日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的期限,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的期限,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所涉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该期限也并非都是60日,很多行政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没有指定期限。至于60日的来源,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行政行为撤销、无效、废止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二、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行政处罚被撤销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或者行政行为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责令有关部门改正,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负责人依法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什么是我国的行政的具体要求
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6点。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合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公开行政管理内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是什么原则,行政行为的自始无效有哪些情形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