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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性商数的标准值是多少
谨慎性商数的标准值没有一个固定的数值,因为它的大小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行业。一般来说,谨慎性商数越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就越强,但是也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压制。在金融行业中,谨慎性商数一般要求在1.2以上,而在其他行业中则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谨慎性商数的计算方法也有多种,如静态谨慎性商数和动态谨慎性商数等。因此,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判断。
谨慎性的表现
谨慎性原则可以体现在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它要求:会计确认标准应当稳定、合理;会计计量不应当高估资产、权益和利润;会计报告应当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
谨慎原则是在保守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能完全等同于保守主义。因为保守主义的信条是:承认所有可能的损失,但避免预期任何可能的收益。计算可能的损失,忽略可能的收益。极端是一贯地,故意地,全部成本和损失,减少资产和利润。甚至设立秘密筹备,人为操纵利润。误导性信息。
运用谨慎性原则的依据和效果是:一是会计环境中存在着许多影响会计要素准确确认和计量的不确定因素,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估计和判断;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要谨慎提高抵御经营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三是要在审慎的基础上提供会计信息,避免夸大利润和利益,掩盖不利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四是可以抵消管理者过度乐观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正确决策。
谨慎原则是客观原则不存在的条件下的补充原则,与一致性原则相违背。容易导致低估资产、收益、高估负债和费用,从而影响净利润计算的正确性。因此,我们在适用谨慎原则时要谨慎。防止滥用或扭曲审慎原则设置秘密储备、超额提取准备金、故意压低资产收益、故意增加负债或费用。提供正确的职业判断和良好的职业生涯为先。
运用谨慎性原则的例子有:计提应收账款中的长期亏损并计提坏账准备;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发出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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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谨慎性原则流动负债如何计价
根据谨慎性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我们在计价时不能过高或者过低评价资产的价值,据此流动负债不能以它以后的到期值进行计价的,而应根据可靠性原则来计价。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也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只是在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或金额可供选择时,应选择资产计价时从低,负债估计时从高!
会计中重要性与谨慎性矛盾吗
会计中重要性与谨慎性不矛盾,因为会计职业的重要性是针对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来讲的,会计工作是单位财务支出和进账的环节,是单位最核心的工作,容不得出现差错,显示了其重要性。
而谨慎性是针对具体从业的人员提出的要求,务必时刻保持采取谨慎小心的状态来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态度。
谨慎行性原则
权责发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准则中处于核心地位,但二者在实际执行中又往往相互矛盾,在收入的确认上,前者不考虑应收能否实现,而按后者则必须考虑。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处理未来不确定的经济事项时必须持谨慎态度。凡是没有绝对把握实现的收入,不能人为虚拟入账;凡是可以预见的,并且应列入本期成本的支出,都应列入本期损益。所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面对的都是一个有风险的市场,其经营活动都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处理未来不确定的经济事项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人为虚拟收入,下甩支出,必然形成泡沫经济,带来虚假繁荣。
谨慎性原则的核心是稳健经营,它强调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认,而对没有十分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入账。比如,对于某一贷款户欠交利息,在表内挂账还是表外登记,应主要取决于该笔利息在短期内能否收回。能够收回的,则可以列入表内挂账,相应增加利息收入,对近期无望收回的,应本着谨慎性原则,列入表外登记,防止形成虚收。
仲裁谨慎性原则体现在
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争议事项作全面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分清是非,判明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决,以保证仲裁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先行调解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合同争议后,本着促进双方争议的解决、缓解其矛盾的精神,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以求消除当事人间的隔阂,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先行调解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在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它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权享有仲裁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如陈述事实,进行辩论,提供有关证据、聘请律师参加仲裁活动等。
第四,一次裁决原则。
所谓一次裁决,又称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实行一裁终审制,即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独立仲裁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合同争议后,依法享有独立仲裁权,独自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争议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而不受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合同争议,这也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时候比较好的一种途径。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但是要想仲裁委员会受理,就必须要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约定。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向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对此不同意的话,这是无法启动仲裁程序的。
为什么谨慎性原则下企业不能设置秘密准备在线等~
谨慎性,要求企业要合理预期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不预计未来可能的收益。但这并不等于企业可以随便设立准备,如果设置了秘密准备,那就属于“滥用会计估计”。如:企业可以根据应收账款的可收回金额,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但是不能在盈利时多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出现亏损再通过转回坏账准备而“制造”盈利,粉饰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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