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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领养制度是什么
中国的领养制度是,应该是没有子女的家庭,夫妻双方泛有疾病,身体健康的夫妻,有本地户口的夫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而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为什么女生不能收养男生
未婚可以领养孩子。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如果年满30周岁后,即使是单身的人也可收养子女。
但是单身男性收养女孩双方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单身女性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单身收养人同样要符合有固定收入、固定居所,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等条件。
收养法的目的和原则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要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定向收养和不定向收养的区别
在于收养人的选择范围不同。定向收养是指收养人必须为指定的对象,通常是由收养人自己或者其亲戚、朋友提出收养申请并得到批准,收养人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而不定向收养则是不限制收养人的选择范围,收养人可以是任何愿意收养的人群,只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养条件即可。定向收养通常是为了满足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需求,例如配偶死亡后的家庭重建、残疾人收养等,而不定向收养则更加广泛,可以为无法生育或者孤儿等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总的来说,定向收养和不定向收养都是为了给儿童提供更好的家庭环境和生活条件,不同的收养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什么是收养,公证
我国关于收养他人小孩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后才能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不少人收养他人的小孩后还进行了公证,公正则需要这些手续。
1、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3、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议。(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收养关系怎样才算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领(收)养方取得合法的“收养手续”,方可合法。
①:夫妻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医术上诊断不能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收养(领养)一位未成年子女,所在地村委(社区),派出所户籍科需提供证明,意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民政局,签订收“领”养责任书,并获取司法收养关系公证书,民政局、司法公证处、派出所户籍科、收养人夫妇各保存一份。完善以上手续,才算取得合法的收(领)养权益,享受到法律赋予的一切权益。
②:兄弟姐妹之间子女领养手续
兄弟姐妹不孕不育的,因病(事故)死亡的,遗留的未成年的侄子女;其父(母)因残疾等原因,不能抚养子女成人的,其兄弟姐妹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向所在地政府民政所,提出领养申请,签订领养协议,司法所公证,各留存公证书一份,取得合法权益,履行抚养未成年人责任义务。
③:未结婚成家的居民领(收)养子女,如有意愿领(收)养子女,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原则上不允许领养异性子女,防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如却有能力收养的,必须要向所在地政府申请,报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领养协议”,签订法律保证书,取得合法的领养手续。(主要防止,领养子女成人后,被领养人侵害,法律责任上要严格遵守。)
④:非法收养、领养来路不明的未成年人,拐骗买卖未成年人的,如发现,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公安派出所举报,拐骗买卖未成年人,是犯罪行为,应得到法律的严惩。收养、领养、花钱买入抱养的责任人,同样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判处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造成未成年人致残、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犯罪分子死刑!!
民法典关于收养的详细解释
关于收养的规定如下:
1、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7、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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