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有效成立是情势变更的前提。只有当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后,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空间。
2. 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这里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战争爆发、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当事人不能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即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咎于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既不怪甲方,也不怪乙方。
4. 情势变更将导致合同的履行明显显失公平。由于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明显不符合双方的利益,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举例来说,假设一对夫妇在房价上涨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屋。但就在他们准备过户时,政府突然出台了严格的房地产政策,导致房价大跌。此时,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的价格履行,将给这对夫妇带来严重的不公平。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双方可以协商重新定价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有哪些?这几个例子让你秒懂!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事由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合同当事人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这一原则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有效成立
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于有效的合同。如果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那么就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首先需要确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通常是不可预见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可能无法预见到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政策法规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
三、不可预见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要求由于不可预见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种不可预见的事由通常是指无法预测到的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遭遇台风或者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中的货物全部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四、无法归责于当事人任一方
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无法归责于当事人任一方。也就是说,这种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的,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如果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任一方,那么就不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五、显失公平的结果
情势变更原则要求由于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损失的情况。如果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解决争议,那么就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合同有效成立、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不可预见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无法归责于当事人任一方以及显失公平的结果等。在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这一原则。如果你在生活实践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他人帮助,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