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恶意串通罪的立案标准的一些知识点,和公安局报案原告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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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证据不足的法律依据
在涉及恶意串通的案件中,如果证据不足,法律可能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理。这时,可以参考以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串通作虚假诉讼、投标、招标、拍卖、抽签、考试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对主犯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施行,包括但不限于:……(八)串通投标、招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以虚假的形式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被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恶意串通行为,则可以借助以上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法律规定都强调了“严重情节”的概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收集证据,以证明涉案方的行为达到了严重情节的标准。
公安局报案原告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从而妨碍了司法秩序,或者使他人的权益,遭到了严重的损害,此罪可构成单位犯罪。
它立案的标准是:用虚构或者捏造的事实,提起了诉讼,只要对司法秩序造成了妨碍,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立案、侦查。但是如果只是虚假诉讼,并没有造成妨碍或者严重损害,不构成犯罪。
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怎么办
你好,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可以在提供了充分证据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无效,不予支持。建设法制社会,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相信我们法院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得到了必要的充分证据情况下,依法审判维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谢谢。
交通事故恶意串通罪会判刑吗
违法乱纪肯定触犯法律法规
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恶意串通行为”可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具体方式有:
1、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相互勾结;
2、彼此勾结,通谋不轨,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2018年案例:最高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所谓恶意串通,通常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方式,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应由提出请求的第三人就恶意串通和利益受损这两方面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恶意串通反映出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而第三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法律上科以第三人较一般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更高的举证证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就本案而言,重庆拓洋请求确认《质押合同》因当事人恶意串通而无效,本院认为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证明义务,可以确信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和第三人损害事实的存在。
李涛和五岳公司订立的《质押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重庆拓洋利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一审对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李涛和五岳公司基于无效的《质押合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质押登记,依法应予撤销。至于李涛辩称的重庆拓洋自身未及时要求五岳公司就担保财产办理登记存在过错的问题,本院认为,重庆拓洋在贷款给五岳公司时未及时要求对方办理担保手续,说明重庆拓洋当时对五岳公司过于信赖,存在一定疏忽,但不能因为重庆拓洋存在疏忽就允许李涛和五岳公司恶意串通去损害包括重庆拓洋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李涛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恶意诉讼最新规定
如果通过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到司法秩序的情况之下,那么应当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
庭审后发现恶意串通怎么办
如果有证据,可以要求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如果仅仅是主观上感觉对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行为,或者虽然发现对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行为,但事后却没有证据证明,那么,这两种情形是没法要求法庭再次开庭审理的。
只有发现对方恶意串通并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才可以要求再次开庭,为自己创造有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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