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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刑事案件发现虚假诉讼怎么办?有何依据?
- 案件终审了发现是虚假诉讼怎么办?虚假诉讼哪里举报?
- 2020虚假诉讼立案标准
- 虚假诉讼如何立案?
- 公安局报案原告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 怎样起诉虚假诉讼
-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虚构的,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刑事案件发现虚假诉讼怎么办?有何依据?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怎么理解?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一)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侵占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之间的的界限。(三)本罪的罪数形态实践中,可能出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有利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既可能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也可能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案件终审了发现是虚假诉讼怎么办?虚假诉讼哪里举报?
依我之见一一(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诉讼程序问题)
该案既然系"终审时"(二审)发现该案系原告方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当事人一方自发现后应立即向该案的终审法庭(如上诉后经过二审)当庭提出一审时该案原告方涉嫌伪造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要求终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以本案己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为由提出“撤销原判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诉讼请求,由二审法院作出上述两项裁定;
如果本案确系"终审了"才发现系原告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该怎么办呢?依我之见:既然是“终审了",也就是说本案己经法律生效了,那么受害人就应当以本案系虚假诉讼犯罪为由向“终审"法院提出撤退生效判决的“再审申请",由终审法院依法再审撤销二审生效判决并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受害人依法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由受抗诉的高级法院审理裁定发回终审法院裁定撤销二审生效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案;
而一审法院接受"终审"法院上述裁定后,经重审确认该案确系虚假诉讼并由一审法院重审此案时裁定:“发现本案己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丶中止审理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地公安机关受理一审法院的裁定和全案材料后,公安机关有权依职能管辖立案侦查丶依法追究伪造证据虚构诉讼的民事原告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20虚假诉讼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如何立案?
虚假诉讼如同碰瓷(碰法律的瓷)如果成功就是一本万利即便失败事后被追究的也是少之又少但是仅凭当事人个人力量很难查清事实或者提取到有利证据所以虚假诉讼愈演愈烈强烈呼吁将虚假诉讼列入扫黑除恶严惩
公安局报案原告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从而妨碍了司法秩序,或者使他人的权益,遭到了严重的损害,此罪可构成单位犯罪。
它立案的标准是:用虚构或者捏造的事实,提起了诉讼,只要对司法秩序造成了妨碍,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立案、侦查。但是如果只是虚假诉讼,并没有造成妨碍或者严重损害,不构成犯罪。
怎样起诉虚假诉讼
如发现对方当事人在申请再审的二审开庭后,判决书下达前,发现对方当事人在再审书中的进行虚假诉讼,可以进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察吗?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虚构的,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民事诉讼的构成要素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虚假诉讼的基本要素为:(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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