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可以向作出批捕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请不予批捕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属于过失犯罪等。
一、
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
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
申请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不予批捕的情形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3.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
批准逮捕的程序是哪些
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
1.提请逮捕,公安机关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审查批捕,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