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检察院批捕的办法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服检察院批捕的申诉材料包括由申诉人亲自签名的申诉书、检察院批捕的决定书原件以及可以证明申诉请求内容的证据等。
一、
不服检察院批捕怎么办
不服检察院批捕的办法如下:
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但该项权利缺乏缺乏实质程序保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这属于办案机关自我纠错的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很难做出自我否定的决定。
二、
不服检察院批捕的申诉材料需要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不服检察院批捕的申诉材料需要:
1.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其他证据材料。
三、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