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标准一般是收入的20%到30%,但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必须考虑进去。何女士和冯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孩子的归属、房屋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但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并无争议。何女士坚持要求冯先生每月支付她收入的30%,即1500元作为子女抚养费。冯老师拒绝了。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冯先生每月支付子女600元抚养费。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涉及赡养费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此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存在误解。在这种情况下,何女士有一个典型的误解。
误区一:维修是收入的30%。
更正:根须参考三个因素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但这不是唯一的标准。抚养费还必须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一个人月收入的20%到30%达到1000元以上,即使在北京,对于一个孩子来说,显然也是太高了,赡养是双方都应该承担的义务。因此,法院不会支持过度赡养。
误区二:抚养费是孩子的生活费。
更正:还包括教育和医疗费用。很多当事人认为抚养费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可以要求由对方单独支付。但是,根据中国法律,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在某些情况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子女抚养费,如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由于孩子生病上学,实际需求已经超过了原来的数额。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孩子上学的择校费用,或者考试成绩不够导致的赞助费,这些都不是抚养费,可以单独起诉。但是,如果孩子在没有父母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上学,不同意的一方可以不支付费用,但同意的一方应单独支付费用。
误区三:如果对方收入上升,可以增加额外的支持。
更正:不是增加维修费的法定理由。一些离婚当事人发现无子女一方的生活明显改善,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他们认为对方应该为孩子付出更多,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因此,他们去法院要求额外的抚养费。但这不是法律可以补充的条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