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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单位立法权的原则
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只有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内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不与宪法、法律以及上级法规相抵触的限度内,才是合法的和有约束力的。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立法才能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如前所述,实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是行政立法一项重要的艰巨的任务。如果说,依照法定程序立法是民主原则的要求,那么,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性质所决定的。
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立法,从宪法到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应当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现阶段,应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其历史任务。因此,必须坚持民主立法,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考虑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建立公开听证、合议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使行政立法具有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情况密切结合起来,根据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考虑可能性,又要考虑可行性;恰如其分地掌握立法时机,条件成熟的,应及时制定;未成熟的不能急于求成,片面追求“完备化”。这样才有利于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恰当地确认公民的行政权利,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益之间、以行政权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5.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原则性是立法工作的本质规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目的要求。它是维护法律性质,坚持社会主义立法方向,实现法制统一性的基础。
立法根本原则是什么
1、科学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具体而言,科学立法原则要求;立法从现实国情出发、立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
总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
2、法制统一原则
在我国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体现出来的。
3、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的立法原则,也可以称之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原则”.从根本上说,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使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和群众参与相结合。
4、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5、地方立法还应该坚持与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原则、坚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原则、坚持增强可操作性原则。
依法立法最高原则的依据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有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立法法的立法原则
(一)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三)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立法十大原则
:
1、从实际出发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衡量立法质量的最根本标准。我国的立法原则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1、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
5、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行政立法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实施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表现在行政立法上,就要求行政立法不得同现行法律相抵触。因为法律优先仅仅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并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是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表明,除宪法外,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位阶居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之上。法律优先原则无限制和无条件地适用于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行政领域。
2、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表现在行政立法上,也就是说,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就立法来说,重要的事项应由法律规定,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立法代为规定。法律保留的要求显然比法律优先严格。
法律保留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对于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对于相对保留的事项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但在法律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有行政立法来规定。
(二)民主立法原则
在我国,民主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立法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民主在内容上的涵义就是对大多数人的权益的实质代表,因此民主的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必然体现为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维护。
2、行政立法在程序上,应当使公民充分参与。民主最初的含义是程序上的,即允许最广泛的参与,最广泛的意见表达。只有让利益相关者的意志得到充分的表达,行政立法才能在程序上说是民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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