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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分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性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各部门公章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admin2个月前578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如何认定分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性质这个问题,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各部门公章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同是企业为什么国企央企有分正编跟合同工,而且薪资相差那么大?
  2. 房屋中介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签署时,该注意些什么?
  3. 同一个地址注册两家公司有没有风险?
  4. 同一单位签了两份劳动合同哪一份可能有效,为什么?
  5. 承诺书和保证书的区别和性质在什么地方,具有的法律相同
  6. 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各部门公章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7.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同是企业为什么国企央企有分正编跟合同工,而且薪资相差那么大?

你大概不了解详情吧,我在央企,没有什么正编不正编的,又不是公务员。只分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工。

合同制员工:就是和央企或者国企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派遣员工: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员工。

我看有回答说,国企为盈利的经济组织,不应该把员工分为三六九等,这停矛盾的。采用劳务派遣就是为了降低人工成本,提升经济效益啊。采用劳务派遣工跟什么三六九等毛关系都没有,有些简单,标准化程度很高的活本就不需要花重金去找很高学历的人来做,所以才会给劳务派遣工来做啊。

合同制员工和劳务工的薪资,福利差异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薪资:虽时同工同酬,但是因为劳务派遣的岗位一般都具备“三性”临时性,可替代性,辅助性。一般企业为了剥离这些业务,才会在这块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因此内部几乎很少有相同的岗位,所以这部分的岗位技术型较低,薪酬一般不会太高,如果内部有相同岗位,基本可以保证第一年工资相同。但随着时间推移,合同制员工的发展会明显快于劳务派遣人员,薪资的涨幅会高于派遣人员,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

2.福利: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我们公司劳务工除了年金没有,其他的福利几乎和正式员工一样,但是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以及比例差异非常大。举个例子,一个合同制员工和一个正式员工都入职两年,开始工资都一样,到第二年七月收入也差不多,假设都为12万。那么到了社保和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时候,正式员工的缴纳基数会变为1万,而劳务工,就看劳务派遣单位的缴纳基数了,一般都是按照最低档进行缴纳。随意,随着时间推移,这部分的福利差异会越来越大;

3.晋升:劳务工是永远不可能在用工单位获得晋升,除非是转为用工单位的合同制员工。往往晋升(职位晋升或者内部能力晋升)就代表着薪资的增长,这也是造成薪资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时候你们看银行在招聘,上面备注和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招的劳务工。

房屋中介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签署时,该注意些什么?

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一般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详细写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具体可细分为活动的种类、范围和达到的要求,活动如期完成后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时间等。

第二,详细写明中介公司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自己能够履行的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第三,写明居间的期限,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第四,详细写明居间报酬的支付、支付期限以及居间费用的承担等,越详细越好。

第五,约定委托人和居间人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这些内容都是购房者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意的内容,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对合同的解除、履行或者其他情况作出详细约定。

同一个地址注册两家公司有没有风险?

根据现在工商的情况,是不允许一个地址注册两家公司的。一址多照部分地方有试点,但一直没推广,现在基本还是一址一照。一个地址注册两家公司,营业执照是办不出来的。当然,实际中有时候会涉及到地址的问题,开办公司时也确实需要注意。

1.注册时的地址问题

注册时是根据产证上的地址来的。如果产证上有进行分割,那么实际上相当于是不同的地址,是可以办理出营业执照的。如果产证上没有进行分割,工商是不会进行重复注册的,还是按照一个地址一个执照的原则来办理。

2.经营时的地址问题

企业经营中涉及到地址问题的,可能有几种。

(1)异地经营

实际当中,有些企业可能会因为某地有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好的营商环境和扶持政策等情况,而进行异地经营。但这样的经营是存在问题的。工商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集中清理的时候,会特别关注这样的行为。第一次发现,会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第二次再发现这样的情况,则会处以1-10万元的罚款。所以,企业经营时做好规划,考虑是否要变更注册地址,是否要开设分公司等。

(2)经营异常

如果企业没有按时报年报,工商实地查看发现没有实地经营,打电话也找不到,那么就要进入黑名单了。时间长了,会吊销营业执照。

3.注销前的地址问题

有些企业可能不打算经营了,但是又没有去办理注销。这时候,被企业占用的这个经营地址,别的企业是不能再用的。因此,如果不想经营了,还是需要去注销营业执照。

对于企业来说,注册地址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要注意避免产生相关的风险。

同一单位签了两份劳动合同哪一份可能有效,为什么?

提问的笼统,回答要想专业,就不能囫囵吞枣。分析如下:

①两份合同签署的场合、形式都一致,一式两份一方一份,只是时间和和待遇不一致的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以后者为准。

②两份合同,一份是劳动合同,一份是私下约定的待遇协议,那么可能为了避税,也可能是虚头巴脑的空头支票,这需要劳动者多个心眼儿。

③法律上不认可一个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同时存在两份不同的劳动合同。

④如果到了法院,法院可能认定劳动合同有效,同时也会认为另一份协议中的一部分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做出的特别约定,待遇上可能做出调整,但是有个前提:两份合同双方都各持一份,都签字盖章了,而不是劳动者没有另外一份,如果没有另外一份,那么肯定就谈不上哪个效力高的问题了,因为你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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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和保证书的区别和性质在什么地方,具有的法律相同

承诺书和保证书区别是保证方式不同。

承诺书和保证书都属于合同一种,在法律上他们都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可以在法院起诉时,做原告或被告和第三人使用。

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各部门公章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这几类章主要是根据使用的不同范围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各个部门的公章,在使用范围上都是有所限制的。

1.范围的限制:

合同专用章,一般就是在合同中使用的。在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那就是代表了法人认可合同条款、同意签订合同;而财务专用章也是用在特定的范围内,比如给对方开个收据,那就是用财务专用章;各个部门的公章一般只能代表该职能部门,不能代表法人的意愿。

2.有没有法律效力:

(1)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盖什么章的,肯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来。比如,发票就必须是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用其他的章来替代。

(2)正常情况应在印章的专属范围内盖章,需要加盖多个章的要齐全。比如,财务专用章不能用来盖合同,委托授权书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那就不能仅仅盖个公章,要把法定代表人章也敲上去。

(3)出现了“越权”情况。比如市场部在合同上盖了个自己“市场销售部”的章。那就要看具体条款了。

合同如果说一定要盖公章或者合同章,那么对方这个部门章肯定是无效的;

合同没说,但是这个章明显越权了,此合同的范围涉及到多个部门,但仅仅盖了个市场部的章,那也无效;

这个合同仅仅涉及到市场部的范围,也没有相反证据,原则上认为是有效的。

但是问题在于,很多情况无法得知对方各业务部的具体业务范围。所以,实务中比较妥善的方法是合同一定要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凡事碰到“越权”或者不规范盖章的,都退回重来。这样也可以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大家评论补充。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依我之见一一

不能迷信!虽然绝大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也有部分“例外"并可申请检察院抗诉由法院自行撤销其"调解协议"或“调解书"。

为什么说原则上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呢?

一,首先,我来谈一谈调解结案其法律效力等同并强于判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公民之间平等法律地位之上的,对自己的民事丶商事权利的自愿和平等地处置权,法律还规定公民丶法人之间的涉诉讼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在查明案情丶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对其依法调解。经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庭在法庭笔录中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亲笔签名的,比如双方同意调解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同意离婚的并在法庭调解笔录上签名同意,太兴离婚达成的协议立即生效,或经法院调解结案并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调解书"的,依法自双方签收到调解书之时立即生效,原被告双方不得反悔丶上诉。根据上述介绍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决,甚至,还要高于强制判决。因为一旦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收到调解书后,该调解书及协议依法立刻生效,而勿需经过“上诉期",同时,原被告双方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其次,我再来谈一谈调解结案的部分案件法律效力“例外"的问题。

1,在公民丶法人处理民商事活动中,原告与被告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联手共谋以损害国家丶集体丶公民权利和利益后,原被告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演双璜"的方式,并利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主持调解的手段,达成所谓''调解协议"。比如,夫妻一方与他人合谋制造假债务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假债务在法官主持达成的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丶再比如甲方与他人合谋为偷国家税收而向法院起诉后达成的所谓“调解协议“丶再比如…这种背离事实丶严重损害国家丶公共利益丶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难道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吗?肯定不具有法律,不止没有法律效力,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和受损害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的调解协议的"抗诉"或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以此由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法院自己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撤退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

2,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规定:编造虚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起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而民商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观明知无事实依据,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双方故意无中生有炮制虚假证据,并通过所谓民事诉讼在法官主持下达成所谓“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请问:这种利用法官主持达成的所谓“调解协议"的虚假诉讼难道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吗?依我之见:这种利用法院主持“调解协议"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己经构成“虚假诉讼罪"。这种虚假诉讼罪案,一经人民法院发现须依法撤销原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并裁定中止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追究原被告二人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只要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达成调解协议的原被告双方均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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