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2条规定,一方离婚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务部门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实际上已经存在,但离婚后另一方必须随时给予帮助;
二、一方生活的困难是:1。没有住房;2.失去工作能力;3.没有生命之源等等。
第三,提供援助的一方有能力负担;
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建新家庭。
有几种方法可以在经济上提供帮助:
第一,如果没有住房,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可以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生活上有其他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帮助。
离婚时,生活有困难的一方以生活有困难为由要求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是侵犯对方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意思是双方都有平等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生活有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置共同财产后要求对方给予经济援助,提供的经济援助也应以对方的实际承受能力为基础,而不是过分武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