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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判没收的物品公安机关有权没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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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财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在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公安机关有权查封、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在刑事案件中,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明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被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公安机关只负有保管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处理的权利。这些财物需待案件判决后根据判决进行处理。
判决没有处理的,退还原物主。
农村房产什么情况下会被充公为什么
农村的私人房产,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充公?这得分在哪个时代。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朝代变化,政策变化,人都是生活在大时代下,当天下变了,什么东西还是你的?比如说旧社会,农村土地私有制,许多地主老财在积累了大量土地的情况下,也积累了其他不少财产,当然包括房屋,有些贫困人家“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有些地主老财却房屋连片。结果,到了土地改革和土地复查,这些人的土地和房屋,除了留下其生活必须的,其他都被分给贫下中农,或者充为集体资产。这就是大时代下的私人房产充公。
时代发展到今天,国家和社会都非常稳定,国家保护私有财产。而农村的房产也属于私人财产,虽然现在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只要合法的建设的房屋,自然属于私人财产,不会被随意充公或者没收。但是,也并是不说农村私有房产永远不会充公,在一定情况下,还是有可能被充公的,这就是在房屋所有人死亡,又没有继承人继承房产的情况下。
比如农村的五保老人,无儿无女,年老后如果有集体供养,送入养老院,集体对其进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其房产自然应该归农村集体所有,集体可以拍卖给其他群众,也可以改做集体的公用房产,也可以拆除进行其他建设,这在农村比较常见。当然,如果五保老人不用集体供养,而是和近亲或其他人签订养老合同,那么老人去世后其房产就不能充公了,而是按照供养合同由供养人所有。
再比如,如果有的人家在村里独门独户,没有近亲,遇有突发的天灾人祸,造成整户消亡;或者因为某种原因,整户失踪,经公告查无下落,这样的房产都可以视为无主房产,无主的房产,在农村自然应该充为村集体的公用房产,由村集体处置。总之,农村的私有房产,只有在变为无主房产的时候才会被充公。
有的朋友回答,说欠人钱还不上的人,房产也会被充公,或者说因犯罪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而无力赔偿的,都要把房产充公。这种回答是不恰当的。不管什么原因欠钱还不上,只要其房产没有超出当地群众的基本水平,法院是不会动他的房产的,只有在他拥有多处房产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拍卖其多余的房产,用于还债。而事实上,法院拍卖,并不是充公,而是拍卖给其他有资格在农村买房的人,房产还在私人手中。当然,如果村集体愿意买,那也是可以的,但那是收购而不是充公,充公是无偿的。
另外,有的朋友回答说超出一户一宅的房产,在被判定为危房无房居住的情况下会被充公,这也是不恰当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房产,仍然为私有财产,但多出的部分不允许翻建,只允许维护使用,待其彻底倒塌无法使用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并不是将房屋充公。即使倒塌了,房子的建筑材料还是原来房主的,村集体只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能将人家的建筑材料充公。
综上,在现有的社会环境和政策下,农村私有房产被充公,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原来的房屋所有人死亡或失踪,而又没有法定继承人,房产沦为无主房产,才会被充公,其他情况下均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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