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没有废止,其现行有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时候要有一定的使用年限,该年限要根据其用途来确定,另外还要注意,出让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土地使用者应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要按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否废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尚未废止,但是找法网提醒,2020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
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注意什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注意如下问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协议;
(2)招标;
(3)拍卖。
3.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3.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