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我国实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过错方进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处罚,使无过错方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稳定现代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法律发现网婚姻法》的下列编辑介绍了离婚精神赔偿的适用原则:
离婚精神赔偿的适用原则
(1)适当经济补偿原则。
在(2)必要加处原则。,如果一方过错严重,使另一方难以生存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考虑增加精神赔偿金额,以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功能。
(3)个人负责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原则.离婚纠纷主要由错误一方造成的,错误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因配偶和第三人引起离婚纠纷的,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4)执行官自由裁量原则。,如果离婚精神赔偿的金额不一致,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官员将决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金额。如果离婚纠纷由法院审理,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由决定赔偿金额。即使夫妻一方完全无罪,从未有任何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法律仍然可以违背其意愿强制离婚。这就增加了对配偶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可能性,从而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如果婚姻不幸破裂,无法挽回,那么名存实亡但表象存在的法律外壳应该解体,但要达到最大的公平,最小的痛苦和烦恼。对于精神权益的损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救济。
以上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原则的介绍。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预防或减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高婚姻质量,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人格独立、民主平等意识,增强权利意识,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形成和谐安全的社会秩序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