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单位规章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的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啥用人单位具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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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管理制度一般对下属有明确的处罚,而对领导没有明确的处罚,为什么?
多少年来都是这样,对下严是对的,对领导的不成文的对待是业绩好的升迁,平平的平调也平安,我给起个三平干部,至于犯错的处理可比管理制度厉害。
劳动合同法对啥用人单位具有
劳动法对我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建立和完善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即是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延伸。
所以说,不管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还得履行义务,接受法律的约束。
如何判定员工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hr在实际运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往往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单位没有规章制度。一些单位在成立初期,没有建立公司的规章制度,结果就遇到员工违规,一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觉得可以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结果员工申请仲裁,单位败诉;
2、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度、公示等,导致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
3、没有合理规定什么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比如,有些公司规定,员工不能迟到,迟到两次就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辞退。这是明显不合理的规定。
前端时间,A公司以劳动者B“无故旷工3天”为由,解除了与劳动者B的劳动关系。劳动者B不服,将A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索取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没有公示,劳动者B对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知情,因此,A公司不能以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B解除劳动关系。
其实,很多公司在运用规章制度管理员工的时候,都会犯这种错误:规章制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们首先来看看《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度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要做到3个合法
因此,如果要让企业的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就必须做到3个合法:
1、制定主体合法
为保证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应是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由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其他管理机构,不具有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资格,只能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活动。
2、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八个方面。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比如,有些企业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甚至有些企业规定周工作时间超过40个小时。这些规定都是不合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企业规章制度除合法外,还应合理。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里存在一个“度”的问题。有些单位规定:员工连续迟到2次就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这合理吗?其实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合理,需要大部分人的正常认同。
3、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按照以下程序:
第一,起草草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由人事行政部门根据部门需求制定规章制度草案。
第二,征求意见
起草后的《规章制度》讨论稿两本,一本用于讨论开会,另一本用于公开的挂在员工能够看见的张贴栏里,听取讨论意见。《规章制度》封面上注明讨论稿即可,日期以实际讨论日期为准,可定为2018年9月。要注意的是,在《规章制度》具体条款的最后一页中的实施日期要空着,如:
本手册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该条款实施日期讨论时要空着)。
第三,召开民主协商会
针对制定的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
第四,确定规章制度,审批发布
召开民主协商会议后,由人事行政部门修改相关制度内容,报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五,制度公示
通过各种告示方法,确保让员工掌握了解制度的内容。
如何做好规章制度的民主协商和公示
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保证内容的合法合理,我们可以借鉴很多公司的内容。在这里,我主要跟大家分享如何做好规章制度的民主协商和公示。
1、民主协商
如果你公司有工会,那可以直接召开工会会议进行协商。如果没有工会,那可以召开民主协商会议,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一:全体员工书面同意召开民主协商会
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关于召开民主协商会的同意书》,全体员工签名。如下表:
步骤二:选举民主协商会代表
选举民主协商会代表流程如下:全体职工书面同意→全体职工推选民主协商代表→选出协商代表并公示。
代表选举可以部门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先确定各部门的代表额,然后在部门内部选举代表。
当每个部门的代表出来的时候,公司的代表就全部出来了。
最后对这些代表进行公示。
步骤三:举办民主协商会
民主协商代表出来后,可以发布通知召开民主协商会了。告诉大家具体事项、时间、地点。
召开民主协商会之前,要准备好《员工代表意见表》,如下表:
有多少位员工代表,就打印多少份,在召开会议的时候发给他们填写。员工代表可以把意见写在意见表里,然后在会议结束后收集起来。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会议上选择性宣读《规章制度》约30分钟,同时做好签到工作,当天出席代表最好做到全勤。
讨论会后,将有员工签到的会议纪要及《规章制度》讨论稿、员工代表意见表加盖骑缝章,并保留好。
讨论会当天在显眼位置张贴《员工意见征询函》,张贴时限为一周即可,同时把另一本《规章制度》讨论稿挂出,最好留影保存。
2、制度公示
制度发布后最重要的事情是要进行公式。
公示的方法有很多,可以多种方法综合运用,这样可以提高公示的法律效力。
第一,可以张贴制度实施通知,注意日期和《规章制度》正本上的日期一致,最好留影保存。
第二,公式《规章制度》。在公司公共的通知栏处张贴挂上《规章制度》打印本,后期有员工围观的时候,可以拍照留存。
第三,通过邮件告知的形式,告知公司所有员工。
第四,通过组织培训的形式,同时做好签到工作,确保每位员工都有签字。
第五,通过签字的方式。每位员工在制度后面逐个签字,确保他们了解制度的内容。
要注意的是,今后新进的员工,不需再走民主程序但需要在生效的《规章制度》后面,让新进员工在用工单位和知轩留存的《规章制度》上逐个签名。
除了要按照以上的程序去制定公司的规章之外,还有一点,我们需要做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趋于合理性。
在现实的仲裁或者法院判决中,法官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往往会从严审查。例如本案例中员工在工作之中发生争执,出现骂人的情形,其实并不属于公司的日常管理中最严重的违纪行为。双方争吵过程中虽在情绪激动时未注意用语文明,并出现辱骂情况,其实属于较轻的违反规章制度。若以员工违反较轻的规章制度,却予以最重处罚,违反了实质公平。因此,如果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的程度,因用人单位生产内容、经营范围、劳动者岗位职责不同而不同。要制定合理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如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中的化工厂,因关乎安全生产,化工企业劳动者绝对禁止吸烟,一旦吸烟就构成严重违纪,但在一般企业,可能算不上严重违纪。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同时应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判断其合理性。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让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企业所用,帮助企业做到依规治企。
职工劳动维权有用吗?
近些年,一些用人单位违法的规定与做法真的不少。让员工加班加点且不发加班费、节假日工资不执行法律规定的发放标准等等,都是侵害员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而实际上,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许多员工也知道违反法律,但是通常做法是遵从用人单位的奇葩规定,既不敢与用人单位抗争,也不敢诉诸法律。
其原因一是目前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将用人单位推上强势位置,用人单位对员工的“饭碗”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倘若员工对于单位规定敢于抗争,敢于维权,那么,用人单位很容易找个理由炒员工的鱿鱼。
还有一个原因非常重要,那就是相关部门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很不到位。表现之一就是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不到位。一些用人单位奇葩规定频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做法也时常上演,但是真正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的用人单位并不多。
表现之二是对劳动者维权缺乏强有力的支撑。一些用人单位为什么敢于出台奇葩规定,敢于违法操作?原因就是看准了职工不敢为自己维权,不敢对奇葩规定说“不”。而员工不敢维权的原因,便是维权成本太高,弄不好连“饭碗”也保不住。
也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必须正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现状,加大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严惩。
可采取暗访、设立举报电话、突击抽查等方式主动介入用人单位,发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及时治理。同时要降低劳动者维权门槛,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当劳动者敢于同用人单位较真,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对这样的员工无计可施,无可奈何的时候,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诸如“请假费”之类的奇葩规定才有可能绝迹。
好了,关于单位规章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的和劳动合同法对啥用人单位具有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