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宪法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原则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一些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论述:宪法的本质
1、现代宪法的灵魂在于这样两个基本点:一是对权力的限制;二是对权利的保护。宪法是由神治、人治过渡而来的,它规范了国家各权力主体的地位与关系,界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关系的运作方式及可容许的边界。其中对权力的限制方面,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它对国家最高掌权者的限制上。完善的宪法容不得一丝一毫个人崇拜的痕迹。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是它要体现对最弱小无助者的保护。完善的宪法必须清晰、充分地说明和保障基本人权。
2、从上述阐述的观点可以看出:宪法的权力限制的对象是执政者,权利保护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当然也包括作为公民的执政者)。那么宪法是如何限制执政者的权利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呢?
3、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母法,就有着她独特的地位。第一,她在限制执政者权利方面通过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利来明确国家各个机会部门的职能,防止各部门越权或者非法利用自己的权利。在国外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只规定了国家的权利,而未规定公民的权利,意味着除了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都是公民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避免了当出现了一个权利既未在国家权利中规定也未在公民权利中规定,从而无法确定它的归属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这样的规定也是更好的限制执政者的权利,防止执政者通过自己的权力把这样一个归属不清的权利划归自己名下,使得执政者的权利无限扩大而损害公民的权利。[1]第二,宪法是制定其他的法律的依据,一切的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不管从法律的制定程序,还是实体法的制定,宪法的根本性是不可动摇的,这样的本质也很好规范了当权者制定法律的随意性,法律必须要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宪法的本质的中心就是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因此这也使得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对权利的限制。
二、1787年宪法如何体现三大原则
1、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3)代议政府原则,它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联系。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三、制权原则包含什么
1、权力制衡原则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2、而法治未成熟的国家,可能表现出来更多的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制约与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放任。近代分权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倡导而提出的,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这实际上是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洛克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
3、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法和司法权。
4、(1)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一个机关之后,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和议会制定的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5、(2)如果司法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6、(3)当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组成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7、其一,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8、其二,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9、我国宪法中的权力制衡。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
10、(1)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11、(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的.不得干涉和予以保护的义务。此外,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
12、(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
四、请问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限制或原则有哪些非常感谢
1、《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这可以做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最高原则。
五、英国宪法的四大原则
1、国会在立法上有与生俱来的最高权力,无需授权,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不得限制国会的立法权,法院不得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有权修改废止法律。
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
4、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六、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哪条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方面: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其背后的深层次道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来限制公权力,进而达到“控权保民”的目的。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和人权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权力制约是指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权力分立)模式。
七、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
1、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2、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
3、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4、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公共利益”。
5、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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