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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的保全措施(债权人怎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admin4个月前693

其实对债权的保全措施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债权人怎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对债权的保全措施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保全中能否保全到期债权
  2. 债权人怎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 债务核销处置办法
  4. 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立案债权方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5. 保全的房子租金归谁
  6. 2021民法典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7. 保全债权和债的保全一样吗

保全中能否保全到期债权

保全中不能否保全到期债权。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

债权人怎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何快速有效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一,有明确的财产线索

例如:

1、不动产:需要向法官提供房屋具体的位置座落(如北京市朝阳区南小街X号);

2、车辆:详细的车牌号;

3、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具体的银行账号、股票账号、基金账号等。

注意: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是不会进行财产保全的。

第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依法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情况紧急)

2、诉中财产保全

起诉后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

第三,财产保全的担保

北京法院为例,现在一般进行财产保全不需要自己拿现金或者其他财产抵押。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进行担保。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开始认可保单保函的方式,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法院。

希望通过上面的分享对大家进行财产保全有所帮助。请大家??????关注笔者??????,后续有法律小知识持续不断更新。

债务核销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入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立案债权方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在立案起诉前对案件相关的的账户进行冻结。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保全的房子租金归谁

租金归房主。

当房主因欠债,其名下的房产被债权人申请保全了。此时被保全的房子处于出租状态,有收入。

那么保全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呢,保全是为了使将来生效判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对财才从法律采冻结措施,而该财产仍属原房主,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所以房租归房主。

2021民法典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财产保全程序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保全债权和债的保全一样吗

不一样,是不同法律规定。保全债权,是指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被起诉、被执行时事先与第三人串通逃废债权,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由债权人申请直接将债务人的债权作为一种财产加以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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