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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表现是什么形式(债权人对某个债务人的免除效力问题)

admin5天前825

大家好,关于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表现是什么形式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连带债务,债权人对某个债务人的免除效力问题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不可分债务的例子
  2. 请问一般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什么叫连带责任
  3.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约定2年合法吗
  4. 连带还款责任和共同还款责任区别
  5. 连带债务,债权人对某个债务人的免除效力问题

不可分债务的例子

1、不可分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继承前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任何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间,但约定须整体交付。

2、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第二,标的须为同一。第三,须具有同一目的。第四,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指对数个债权人之一人或数个债务人之一人发生的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产生同样效力。例如,一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消灭;一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

3、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进行划分的。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是对债进行的不同层面的观察得出的

请问一般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什么叫连带责任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

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约定2年合法吗

是合法的。因为在法律上,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可以由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通常情况下,保证期间一般为1-2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的保修期来执行。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退换货、免费维修等服务。同时,连带保证能够增强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值得注意的是,保证期间的长度应该基于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协商和规定,过长或过短的保证期间都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连带还款责任和共同还款责任区别

最大的区别是对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共同债务人一般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连带债务人只对保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连带债务,债权人对某个债务人的免除效力问题

如果是连带债务关系,那么免除一人的债务相当于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共同债务。

例如本题当中,甲可以向丙追偿。因为没有特别说明,所以就按照3个人均摊债务数额。偿还的600元债务一个人承担200元。也就是可以向丙追偿200元。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可分之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协商好每人偿还多少债务,那么这个时候债权人免除某特定债务人债务的,就与其他债务人无关了。

关于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表现是什么形式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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