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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法律依据(诊断书有医生建议休息天数能作为病假条吗有法律效益吗)

admin3个月前676

大家好,关于病假法律依据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诊断书有医生建议休息天数能作为病假条吗有法律效益吗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是什么
  2. 诊断书有医生建议休息天数能作为病假条吗有法律效益吗
  3. 员工长期休病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4. 法律规定老师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工资计算是什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工资支付

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内:工资支付

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各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诊断书有医生建议休息天数能作为病假条吗有法律效益吗

诊断书上的医生建议那只是医生对患者的建议,不能等同于病假条,病假条是员工和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文书,诊断书可以作为员工向单位请病假的合理证明。

员工长期休病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及相关文件1、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05月23日,劳部发(1995)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6]第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三、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由于医疗期制度试行时间不长,尚待进一步完善,请你们在实践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总结完善。

法律规定老师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

发布

法律规定老师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现在给老师的感觉是病不起啊。老师请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是工资是不扣,但扣绩效工资。扣钱倒是小事,最要命的是请假一个月以上,五年内不能参加评定职称。请假三个月以上的,只能领百分之八十的工资,还分六个月,一年的扣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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