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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疫情罪刑法的规定是什么(判处刑罚同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吗具体是怎样的)

admin3周前208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故意传播疫情罪刑法的规定是什么,以及对隐瞒病情传播疫情者,判处刑罚同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吗具体是怎样的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有的媒体把黑龙江韩某源头疫情,称为【聚集性疫情】是否合适
  2. 疫情当前,那些知道自己有症状的人故意隐瞒,传播他人,如何处罚
  3. 乱传谣言是什么罪
  4. 天津新病例,明知发热还故意到处走,这是否属于犯罪
  5.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6. 引发扬州疫情的毛老太因涉嫌防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拘,会怎么判
  7. 对隐瞒病情传播疫情者,判处刑罚同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吗具体是怎样的

有的媒体把黑龙江韩某源头疫情,称为【聚集性疫情】是否合适

1传71!截至今天上午,哈尔滨韩某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导致71人感染新冠,其中哈尔滨46例,辽宁抚顺1例,内蒙古1例,另外哈尔滨无症状感染者23例。随着排查和追踪的继续,此次哈尔滨疫情传播链还将进一步延长,未来几天感染人数估计还会上涨。

认定为“聚集性疫情”是否合适主要要看什么是聚集性疫情,“聚集性疫情”的定义是什么?

关于“聚集性疫情”查遍网络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但是如下图所示,官媒人民日报曾就“聚集性病例”的含义进行过阐述:“什么是聚集性病例?14天内,一个家庭/工地/单位确诊病例≥2例,且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解除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

把韩某1传71归结为聚集性疫情是否合适?

我们知道,虽然因为韩某从美国落地哈尔滨已经导致1传71,但是实际上韩某并不是直接的传染源,直接传染源来自于韩某楼上的邻居曹某、曹某的妈妈、曹某妈妈的男朋友,正是因为曹某妈妈极其男友多次在外聚餐、带家人就医才大量导致几十人感染。

我们对此次疫情传播不禁有以下疑问:

其一,韩某3月19日回国,为什么不集中隔离?

也许有人会说,按照哈尔滨的隔离制度,3月19日之前从美国落地哈尔滨的外来人员不在集中隔离范围之内,当时的集中隔离仅针对韩国、日本、伊朗等少数几个国家,而从美国归国的人员从3月20日才采取集中隔离制度,事实真的如此吗?

我们找到了黑龙江日报在3月18日的报道,报道中提到,省长王文涛明确表示所有入境黑龙江省的人员必须14天集中隔离,注意是“集中隔离”!而哈尔滨却执行自己的“居家隔离”,这一点难道不与省里的明文规定冲突吗?!

其二,陈某入院时为什么不进行核酸检测?

陈某,87岁,也就是上文我们提到的曹某妈妈男朋友的母亲,其在4月6日出现发热症状之后并未转入发热门诊,而是转入呼吸科就诊,两天后才在发热门诊隔离。正因这两天未隔离,才导致包括其他患者家属、医护人员在内的多人感染。

倘若陈某发热之后能第一时间隔离,是否能避免病人家属、医护人员感染?

结语

综上所述,包括哈尔滨卫健委在内,也包括医院,是否都存在制度和治疗方面的缺陷?

所以也不管是不是属于“聚集性疫情”了,这一点现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把防控真正落实到实处!

评论点赞,腰缠万贯;关注老刘,越来越牛。

疫情当前,那些知道自己有症状的人故意隐瞒,传播他人,如何处罚

大疫当前,人性晓得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和(死亡)相比较,一切都那么苍白。有染之者也不是情愿被染的,害怕失去自由,害怕失去亲情,友情,爱情。致使恐惧占据他整个内心,躲避是他能油然而生的想法,在没被发现之前,尽可能的让自己无恙。用宽容的心,原谅他人的错,毕竟夺取我们生命的不是同类。

乱传谣言是什么罪

我国法律对于制造、传播谣言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散步谣言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行为人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一种较轻的法律责任,针对的是传谣行为社会危害较小,尚不需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形。当然,如果传谣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也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2、行政责任

行为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刑事责任

传播谣言追究刑事责任所涉及的主要罪名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2013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天津新病例,明知发热还故意到处走,这是否属于犯罪

他犯你家的罪了?疫情过去这么长时间了,他自己也不知道得的是新冠肺炎。怎么,发热了就不让出门不让活了?他又不是明知新冠而到处跑,他也不想!看看那些评论,没被病毒病死快被吓死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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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扬州疫情的毛老太因涉嫌防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拘,会怎么判

公民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行为的,严重的可负刑事责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隐瞒病情传播疫情者,判处刑罚同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吗具体是怎样的

由于“新冠肺炎”表现出极强的传播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虽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但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也就是说,“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仅是为了保护患者自身身体健康,也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自身旅游史、接触史和患病时,将视具体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换而言之,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可以并存的。下面来看下依照法律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刑事责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将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当行为人收到当地政府部门居家隔离的通知时,行为人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进行自我隔离。若行为人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的措施,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以其已身患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其他严重的后果,严重危及公众安全,其将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生命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在故意隐瞒自身武汉旅游史、接触史和患病史,致使他人产生感染病毒,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该行为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应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特别的归责原则。前者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后两者适用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传染病传播者的侵权责任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传染病传播者的构成要件应具备主体、行为违法、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传染病传播行为侵权责任的主体,即传染病传播者,包括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意思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外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不能成为传染病传播侵权责任的主体。但是,当发生替代责任或雇主责任的情况,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外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有可能成为传染病传播侵权责任的主体。

违法行为,是指传染病传播者的加害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造成侵害。例如上文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损害作为传染病传播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传染病传播者的传播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等了损害,此种损害包括受害人因感染传染病二导致的人身损害(健康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医疗费的支出),有时可能也包括精神损害(因感染传染病致残,使被害人精神痛苦)。

因果关系,是指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和传染病传播者的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此种因果关系不限于直接因果关系,也可包括间接因果关系。例如,精神损害与传染病传播者的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种违法行为人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要求传染者知道自己是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其是基于故意或过失而将传染传播给他人。

3.赔偿范围

对故意隐瞒疫区情况导致他人染病,应赔偿被感染者的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若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应赔偿感染者或其家属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以上仅供参考)

OK,关于故意传播疫情罪刑法的规定是什么和对隐瞒病情传播疫情者,判处刑罚同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吗具体是怎样的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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