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最新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涪陵区最新 征地补偿 的标准有哪些 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 征地 公告时具有农村 房屋所有权 证和集体 土地使用权 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 农村宅基地 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 宅基地使用权 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对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 集体土地 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二、涪陵区 房屋拆迁补偿 (一)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被 拆迁 户,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凡采取统建优惠 购房 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 安置房 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次月止,每人每月发给400元过渡费。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过渡费标准。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 3人(含)以下户:700元/户·次。 4人(含)以上户:1000元/户·次。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发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户。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若自己无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弃处置农房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 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 征地补偿在生活中的出现频率是较高的,但是具体的解决方式需要结合当地政府规定来解决,所以自己要进行一定的政策了解,因此在征地后,自己不仅需要进行程序的审核,以及自己的赔偿计算,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情况符合地方政策条件。
渝北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1、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从2018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另外,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等。
法律依据:
《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五条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事务机构代为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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