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1优抚对象共有多少人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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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资金结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1号)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金;
(二)烈士褒扬金;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生活补(五)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五)在想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六)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七)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八)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九)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十)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十一)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抚恤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列抚恤科目。中省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市县财政应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抚恤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对中省有明确定期定量抚恤补助标准之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补助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抚恤补助标准。对依靠抚恤补助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通过发给临时补助或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
民发[2017]多少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恤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贴通知
经查,2017年《关于调整部分优恤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贴通知》都为各省厅的文件,民政部并无下发相关内容的文件。
2018残疾军人优抚上调
提问者可能就是今年退役的新残疾军人战友,因为我们残疾军人自2004年以来,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都是把每一年10月--明年9月作为一个抚恤金年度的,每一年9月底民政部会依据“上一年度全国非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年度工资”作为因战一级残疾军人的最高抚恤金,而逐年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2018残疾军人优抚上调要等到今年的8月底,可能就有新组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了。
现行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在2017年9月底(10月实施)有民政部颁布的: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2022年6月16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第五条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
第六条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七条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九条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
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条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减轻基层压力。中央财政按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医保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印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2021优抚对象共有多少人
据民政部官方网站消息,2021年我国现有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共计858.5万人,这一数据,较上年优抚对象总人数874.8万人(11个月)净减少16.3万人(不含新增优抚对象人数),平均每月减少约1.5万人,平均到每天大约5百人(实际更多,因为无法计算当年新增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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