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买房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形可以起诉,以及房屋买卖终审判我违约,还能起诉合同无效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 在售楼部交的意向金开发商拖着不退,有什么办法能要到?
- 城市户口农村买房是否为无效?
- 小产权房屋可以买吗?家里老房子实在住不成了,大产权咱又买不起?
- 房屋买卖终审判我违约,还能起诉合同无效吗?
- 有房产证,但是不过户只签购买合同。这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个人能否起诉物业侵占公共利益?
- 业主起诉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应从哪方面入手?其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在售楼部交的意向金开发商拖着不退,有什么办法能要到?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这个问题的!
如果你这边确定是意向金,在任何地方都是可以退的,毕竟只是诚意金的,只要你对房源没有购买意向,就可以原金额进行退还的,不用担心的。如果确实业务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退还给你,你可以亲自上销售部找他们管理层的;如果他们不给的情况下,你可以找相关记者部门上门进行专事采访的,这样他们绝对会给你进行退还的!
城市户口农村买房是否为无效?
随着国家农村振兴政策的实施,加大了农村政策扶持和补帖的力度,一些城市户口的人想要在农村买房,那么,城市户口在农村买房有效吗?我认为是无效的,城市户口是不能买农村房子的。有很多人认为,农村户口可以在城市买房,城市户口当然也可以在农村买房了,其不然,法律面前是容不得半点马糊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由此可见,城市户口是不允许在农村买房的。
二、大家都知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享有和流转,不允许对外转让,所以说,农村集体村民的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民间流转,转化给城市居民是无效的。
三、根据我国土地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出租和转让用于非农业使用的,所以出卖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认定无效的,任何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由此可见,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的权属归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买卖和改变土地用途,也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这种非法行为也是无效的。个人看法,不妥之处还望指正。
小产权房屋可以买吗?家里老房子实在住不成了,大产权咱又买不起?
我曾经多次提到小产权房的问题。进行过各种讨论。
如果真是按照题目上所说,没有住房,住房困难。大产权房买不起,买小产权房自己居住。那么可以肯定的说,一点儿问题也没有。放心大胆的买,放心大胆的住。任何一个城市周边,都有大量小产权房。
这里的基本前提是,确实没有钱。确实没有地方居住。
关于小产权房的定义和划分,这里都不说了。只说一点,有一种小产权房,是新农村建设中的房改房。也有人叫它“新民居”。这种房子就是为了出售,弥补建设上的资金不足。完全可以放心居住的。
还有一种所谓是建在耕地里的,建在农民自家宅基地上的,等等。风险就相对要大一些,但是只要是乡镇或村集体建设的,不是个人建的,问题不大。买个人建的房,要慎重考虑!
无论如何,小产权房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问题。今后必然会有一个相对妥善的处理方法。无论是什么政策。总不能一拆了之,让老百姓睡到大街上去。
房屋买卖终审判我违约,还能起诉合同无效吗?
不能,因为生效判决审理中首先肯定就是对合同效力进行了审查,认定了有效,然后才判定承担违约责任的。现在已经二审了,救急途径只有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监督抗诉处理,总之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推翻生效判决才可以。
有房产证,但是不过户只签购买合同。这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楼上两位说的好。购房合同只是一种债权的表述,适用于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债权规定,自然有效。
但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必须登记记录在登记簿上方有法律效力。即是物权的确认。通俗讲必须完成债权向物权的转变。
同理,债权不等于物权。
否则,不过户,持证人随时有对房产处分,抵押落户等民事权利。
法院判决房产归属后,也要过户登记,才能完成物权的转移。同上是一个道理。
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个人能否起诉物业侵占公共利益?
明明是服务业主的,现在他们侵占业主小区利益(电梯广告费,小区户外广告费,停车费,物业用房出租,小区设立快递箱等公共收益),现在物业很多是社会闲散人员,有黑社会势力性质。建议取消物业,交给社区管理。
业主起诉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应从哪方面入手?其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题主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
如果你的描述确实是真实情况的话,那该《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也就是说,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做出选聘物业公司并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的条款,然后授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该业委会主任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甚至业委会会议的前提下,单方面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自然应属无效。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确定该《合同》的无效性,这里有两点建议:
一、通过街道办撤销。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九条,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就是说可以通过向街道部门反映该合同签署的无效理由,由街道直接做出合同无效的决定。
二、向法院诉讼
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即:物业服务合同中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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