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劳动者自动离职认定与处理办法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劳动者自动离职认定与处理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一、员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算辞职吗
1、员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不算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劳动者未履行这些义务,就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辞职。
2、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因此,员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三个月没上班算不算自动离职
1、三个月没有上班算不算自动离职?
2、三个月都没有上班,肯定是自动离职啊。每一个厂都是有规定的!你刚进厂时,人事部门就会给你说了,三天不上班算旷工!七天不上班就是自动离职,更不要说你三个月不上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要想好好上班就要尊守厂里的规矩!
三、医院辞职被认定自动离职怎么办
1、应该先和人事部门沟通,询问离职原因,以及离职证明上写的自动离职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如果确实离职是自动的,可以要求人事部门给出正式的离职证明,以证明自己的离职情况。如果离职不是自动的,应该要求老板或人事部门重新签发一份离职证明,并在证明上标明正确的离职原因。
四、自动离职视同缴费年限最新规定
1、自动离职的,仅可以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2、自动离职的人员,如果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出台前已经工作的,其视同缴费年限是认定的。如果是被用人单位辞退的,那么视同缴费是不能计算在工龄里的。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前已经参加工作的年限,被称为视同缴费。
五、档案里有自动离职证明会影响视同交费及工龄认定吗
另外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这需要有社保强制缴费1996年之前的人事档案资料能够证明视同缴费年限的档案。自动离职不影响。并且你要说清楚,你是哪一年自动离职的。而且档案不能更改自动离职的处理,是档案中的一部分。
六、92年前自动辞职算视同缴费吗
1、自动辞,无论是什么时候,劫是不计算工令的,如果要保留工作籍必须与单位签定停薪留职的活同,并按照约定缴纳费用才可以计算工令。
2、另外如果发生了违法乱纪设公安部门处理坐牢或被单位开除,辞退等情况工令会清零,但是现在不一样的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保的是可以计算缴费年限的。
七、工厂设法让员工自行离开怎么办
核心内容: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那么,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劳动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员工自动离职,会让用人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例如该员工正在从事的工作突然中断,各种物品和文件没有交接等等。同时,如未能及时采取固定证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措施,劳动合同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承担着用工风险,发生员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实践中曾有个别员工在自动离职后,提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百口莫辩,支付赔偿金的案例。
员工自动离职后企业该怎么办?有哪些法律法规有对自动离职的约束?这些都是不少用人单位面临的问题。下面就员工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疑问,给用人单位一些建议。
第一、处理自动离职的法律依据:
目前,解决自动离职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等。
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1983年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1982发布)、《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3年发布)《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动部1994年发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5年发布)等法规中,都有专门针对自动离职的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规定中,《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而其他规定,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规定都已不再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解决自动离职问题。
第二、员工自动离职,是否能视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员工自动离职,从主观上,其已经没有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服务的意愿,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其实质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劳动法规的规定,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自动离职的员工需要对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结合《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首先,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并且劳动者有违约行为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协议追求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自动离职前,仍在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企业不能无故扣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可以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工作后支付,但未规定工资也可以在办理完毕交接后才支付。
员工入职时,应该员工联系地址方式或者联系人,并说明公司的相关文件,邮寄至联系地址或其他联系人,即视为送达员工本人。这样员工离职时,可以联系到员工,也可以将企业的决定等文件及时传达给员工。
尽可能的明确招聘、培训等用人单位的费用支出,便于计算员工造成损失的数额。
2、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用人单位可以按员工入职时确定的联系地址或者联系人,向员工送达《告知书》,告知员工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企业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制定规章制度,将自动离职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做到在处理员工自动离职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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