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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2021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公布)

admin2周前2140

大家好,关于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1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公布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2021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公布
  2.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3. 山西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4. 伤残四级每年抚恤金多少
  5. 退役军人工伤赔偿标准
  6. 伤残军人医保补助标准是什么申请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2021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公布

2021年伤残军人优抚金的发放,还未公布最新标准,可参考2020年的优恤金标准: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消息,从2020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农村籍老义务兵、烈士老年子女等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

其中,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适当予以倾斜。

具体上调标准以你每月实际工资再按照10%的标准提高,比如2019年是5000元一个月,提高10%之后,用5000+5000×10%=5500元。也就是说从2020年8月1日起,你的优抚标准上涨了500元。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第三条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

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四条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

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第五条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七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民兵、民工、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学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

(三)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四)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伤残证件由民政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的换证工作,由民政部规定时间统一进行。

第八条伤残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伤残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九条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换发。

第十条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第十一条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由国家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标准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应在全国伤残抚恤(保健)金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具体抚恤标准,以保障伤残人员的生活。

第十二条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保健)金,以后不再发给。

第十三条伤残人员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收回其伤残证件,暂停抚恤,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

其中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的一半。

暂停抚恤的伤残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发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司法部门的《释放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等。

伤残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b,取消抚恤待遇,收缴并注销其伤残证件。

第十四条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目测残情,必要时可为其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经审查无误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

属于弄虚作假的,不予登记,并通知原部队,或由迁出地的审批机关收回其伤残证件;发现问题或一时把握不准的,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处理。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对伤残证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指定专人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证件,应有登记手续。需要邮寄的,应当挂号邮寄。

第十六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自然减员的伤残人员,应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并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同时填写《伤残人员减员登记表》,按年度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对在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山西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山西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

其中,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分为十个等级,每人每年的抚恤金从9220元到96970元不等。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30780元、26440元、24870元。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中——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年69040元,

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年19240元,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年18540元,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年18440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710元/月·人(8520元/年·人)。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00元/月·人(8400元/年·人)。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00元/月·人(8400元/年·人)。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1949年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540元/月·人(6480元/年·人)。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2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伤残四级每年抚恤金多少

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1、因战,96965元人民币;

2、因公,93907元人民币;

3、因病,90827元人民币。

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1、因战,87747元人民币;

2、因公,83138元人民币;

3、因病,80025元人民币。

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1、因战,77000元人民币;

2、因公,72358元人民币;

3、因病,67771元人民币。

四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1、因战,63107元人民币;

2、因公,56969元人民币;

3、因病,52349元人民币。

五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1、因战,49291元人民币;

2、因公,43098元人民币;

3、因病,40029元人民币。

六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1、因战,38511元人民币;

2、因公,36443元人民币;

3、因病,30778元人民币。

七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1、因战,29271元人民币;

2、因公,26202元人民币。

八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1、因战,18480元人民币;

2、因公,16918元人民币。

九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1、因战,15345元人民币;

2、因公,12331元人民币。

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1、因战,10780元人民币;

2、因公,9218元人民币。

以上就是关于民政部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介绍。随着国家的发展进步,国家对于军人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随着国家对军人的抚恤金增加,体现了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发展。这使我们对于国家更加充满信心,对未来更加充满期待。

退役军人工伤赔偿标准

退役军人到地方后,如果旧伤复发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待遇。主要有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旧伤复发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再次旧伤复发的,不能再认定工伤。

伤残军人医保补助标准是什么申请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建议民政部门,伤残军人,1至10级,都应该纳入医保,因为全都是为国家为人民受伤!都应该,有护理费!这样合理一点!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OK,关于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和2021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公布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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