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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如何进行火灾原因的调查与认定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2)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5)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起火场所概况;
②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③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④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⑤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什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相关责任人、总结火灾事故教训。
消防大队火农村灾事故原因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火灾鉴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1、除依照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3、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4、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1)没有人员伤亡的;
(2)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4)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2)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4)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广西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调查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1.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
2.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5.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1.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3.车辆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事故;
4.本市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设施火灾事故;
5.森林火灾事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一次死亡1人的一般火灾事故;
2.一次重伤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3.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一般的火灾事故;
4.原因直接明确,且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火灾事故;
5.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火灾事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
2.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3.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事故。
消防怎么调查着火起因
1消防通常会通过调查火灾现场,了解现场情况和火源,进行起火原因的初步推断,然后进一步通过询问现场目击者和相关人员、检查现场设施设备等手段,确认火灾的详细起火原因。2消防调查可以帮助我们找出火灾起因,并提供改善火灾防范工作的依据,防止火灾再次发生。3同时,消防部门也会在调查中了解火灾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情况,以便在未来类似事件中更好地应对应急情况。
火灾伤情鉴定程序和时间
1、除依照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3、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4、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6、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好了,关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广西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