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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2)

admin2周前987

大家好,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2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4. 公司法司法解释2
  5.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内容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简易注销的公司若存在未了结债务,则存在成为被告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2

第二条解读

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新增)、《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内容

公司法解读: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任职期限】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解读】本条上对董事的任职期限的规定。

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被股东会选举后,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被选举聘任后,即开始行使职权,任期也开始计算,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本条已经明确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好了,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2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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