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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关于***补偿的规定(***补偿款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admin2个月前1010

***补偿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确定搬迁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征免时,需要确定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二是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提供了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批复文件、具体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此项搬迁补偿收入可以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补偿需要缴税吗?

1、营业税。不论何种补偿方式,征税的关键掌握在***项目是否是政府行为,有无政府批文。根据《营业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除过政府收回的土地(给予的补偿除外),其他的***补偿款都要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的规定,对内资企业取得的***补偿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被***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后的余额,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除以上情况收到的***补偿外,其他都要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支付补偿款的税收处理:

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建造过程中,对被***户的房产或土地形式给予补偿,但并不了解其中的***补偿涉及征税问题。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土地补偿给被***户的,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以房屋补偿给***户的,对补偿面积与***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中“同类住宅房屋***”是指该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户房屋的工程***;对补偿面积超过***面积的部分,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给***户的房屋,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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