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法律文书格式大全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正式公文附件及落款格式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从公文的内部组织形式看公文的格式有哪几种
1.标题式格式:公文的标题通常位于公文的中央,居中对齐,使用大号字体,加粗或用黑体字突出。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文件字号、文件标题三部分组成。
2.编号式格式:公文的编号通常位于公文的右上角,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编号一般由发文机关、文件字号、流水号三部分组成。流水号是根据发文日期和顺序自动产生的数字序列。
3.主题词式格式:公文的主题词位于公文的左上角,使用小一号的字体,居中对齐。主题词一般由发文机关、文件字号、主题词三部分组成。
4.时间式格式:公文的时间位于公文的左下角,使用小一号的字体,居中对齐。时间一般由年月日三部分组成。
以上是常见的公文格式,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规定,但总体来说,这些格式都是为了使公文更加规范、简洁明了。
发文字号表示方法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又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发文字号应当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正式公文附件及落款格式
附件不是每份公文都有,它是根据需要一般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材料的。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不可只写“附件如文”或者只写“附件x件”置于主件之后,另起一页开始排印,与主件装订在一起。
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最后一行后空1行的左侧空2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排印“附件”2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2个以上附件,用阿拉伯数字依次标注序号。附件名称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附件名称的文字对齐序号后面用小圆点。
检查书的标准格式和写法
检查书的标准格式:
1、标题在头行正中写明“检讨书”字样。
2、称谓写明幢讨书呈报的组织、单位或个人。
3、正文正文由三部分组成:所犯错误事实;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决心与措施。
4、落款写上检讨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5、最后写上年月日。
举例: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于本周在××地点,××时间,,由于自我要求不严,一时的放松,一时冲动(可以把事情的原因结果写进去,…………)说出了伤害您的话,事后,我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老师给予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我保证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之中,严格要求自己,并加强对校规的学习,做一名知错就改的学生,希望老师原谅我,诚盼老师的指正。
检查人:×××
××年××月××日
事务性文书包含哪些
有邀请信、感谢信、贺信、请柬、传真、备忘录、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意向书、订货单、产品说明书、述职报告、简报、市场调查报告、合同、招标书、投标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事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处理日常事务时用来沟通信息、安排工作、总结得失、研究问题的实用文体,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类管理类文体处理的日常事务亦为公务,所以事务文书属于广义的公文范畴。
它与狭义公文(党政机关公文15种)的区别在于:
一、是无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
二、是不能单独作为文件发文,需要时只能作为公文的附件行文;
三、是必要时它可公开面向社会,或提供新闻线索(如简报)或通过传媒宣传(如经验性总结、调查报告等)。
公文还有哪些名称
民国的公文几经变革,最后总结为十种,其中有沿前代名称且用法相近的,如今、咨、批等。
【令】中枢机关及省以上机关公布法令、任免官吏有所指挥时用令。民国元年公布的程式中。令有七种:大总统令(法律令、教令、条约令、预算令、任免令),院令,部令,委任令,训令,指令,处分令。民国三年又分大总统令为策、申告、批四种。一九二九年除保留训令、指令另为二体外,其余统一为令。
【训令】旧政权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主动下行的指示性文书,通常是“合行令仰知照,并饬所属一体遵行”广泛发送的通令。民国三年曾规定国务卿面奉大总统谕与部院行文书,以“封寄”或“交片”行之,与各地最高级官署行文亦用封寄,后废。
【批令】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呈报或靖示具体问题的批复文书,用指令。无论有无意见,每件均有指令回复。虽然无意见,亦批“呈悉。此令”或“呈件均悉,件存。此令”。民国初年限于大总统或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指挥用指令,而上级官署对下级官署或职官用经。民国三年,又规定“批令”,用于大总统裁答各官署之陈靖事项。
【布告】对于公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用之。民国初年,官署对于人民的宣告事项用“下达”。一九二七年改布告为通告。
【任命状】任命官吏时用之,官吏计有特任官(中央大员)、简任官(厅长、专员之类)、荐任官(县长之类)、委任官(科长、科员之类)。
【呈】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对于国民政论,或各院所属机对各该院,其他下级机关对于直辖上级机关,或人民对于官署有所陈清时用之。又机关内部下级对上司有所申请则用“签呈”,相当于今日之内部请示报告。民国三年,曾规定一种“咨呈”,用于各部院和各地方最高官署向大总统府政事堂行文。又规定下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上级官署或长官(以及与之相等的官署或职职官)之陈清报告用“详”或“密详”行文。各地方最高官署对于各部院之陈请报告,以“咨陈”上行,来文用“咨”。一九二八年六月废除“咨呈”、“密详”、“咨陈”,统一为呈。
【咨】同级机关公文来往时用之。
【公函】不相隶属的机关(包括非同级)来往公文用公函。亦可用于官署对于人民或人民团体间的来往。
【批】各机关对于人民陈清的事项,分别批准或驳回时用批。
【代电】为遇有急事尚不须以电报传达时,不论上行、平行、下行均可用“快邮代电”,此项文体格式力求简单。为公文之一创格。
有谁知道古代中国的契约或条约的书写格式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它与中国的法律文化同步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契约行为就开始活跃。
1.判书
《周礼》中就有许多关于契约制度的记载。《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其中傅别、书契、质剂都是券书的一种形式。其用途或有不同,但均采用将契文分成两半的形式,双方各执一半,这种双方各执一半的契约形式,表示了双方对合意行为的承诺与信证。东汉郑众注:“傅别,谓券书也”,傅即附,指附著并约束于文书;别指分别,即将文书分别为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半。当时的傅别主要用竹木简牍,故容易分割。傅别主要用于借贷之债。“质剂”据郑众注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另在《周·地官·质人》:“质人掌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鬻)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牛马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主要适用于买卖之债。“书券”可泛指所使用的文书凭证,狭义上则指官府所使用的契约。
西周时期以契约形式调整民事行为,在奴隶社会经济不发达的状态下表现出了相对成熟性,并且对封建社会的契约形式,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在春秋战国秦汉时代,傅别、质剂与书契仍广泛使用。但到汉代,契约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进入其历史发展的第二时期。
2.分支契、单契
自汉代开始,由判书逐渐发展出分支契,至唐代开始又出现单契。
分支契的最初形式为下手书,后又有画指券、合同、和同等名称。均是指两份相同的文书,当事人各执其一。其中下手书出现于汉代。《周礼·地官·司市》郑玄注:“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若今下手书”。至唐进一步发展为“画指券”,下手书指双方当事人须在质剂文书上按捺手印,画指券则须在质剂文书上画指模。
合同形式出现较晚,两晋时,在买卖借贷之债中开始使用“合同契”,隋唐时广泛使用。《唐律》中称为“和同”或“两和”,习惯上也称为“分支合同”,由于“合同”使用极为普遍,这时“契约”往往就指合同。其主要特征在于必须在两支契约押缝处共书一个“同”或在两支契书上分别书写相同的“和同”或“合同”。
而单契虽也是契约,但却与分支契有重大区别,分支契为双方各执一契,验证时必须复合;而单契只是一方出具给他方,他方收执,验证时不发生合券问题,但它仍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唐代开始,不动产绝卖关系中单契与合同契并用;因为单契在立契、转移权利手续上比较简便,故采用日益增多;到宋代,单契发展成为官印契约,由官府出卖;元明清各代均采用此法,以官契印卖,可以达到两个目的:要求和效力明确,防止争讼;保证契税(即交易税)的征收。官契有印,印为红色,故官契又称红契,立契未红官授印者为私契。
另外,在婚姻问题上,可分为两类,一为婚书和私约,可视为合同;二为休书,是夫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未征得妻方的同意。即使为“和离”,也仍须采用休书形式,不过是丈夫给妻子的休弃凭证,使妻子被休后可以改嫁,不表示休书即为单契。
按题主的要求,其实官印契约是封建末期最为成熟的契约形式。
下面附几张官印契约的样本。如果看不清,可以去本地的博物馆具体看一下,一般博物馆都会收藏这一类文物,而且较小的博物馆此类文物越容易被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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