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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不满多少不予立案(诈骗案当地公安不立案能越级上告吗)

admin1周前766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诈骗不满多少不予立案和诈骗案当地公安不立案能越级上告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诈骗不满多少不予立案以及诈骗案当地公安不立案能越级上告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我朋友涉嫌诈骗被立案后取保候审,还会在批捕吗?
  2. 诈骗案,报案了公安局接案不立案,要怎办
  3. 诈骗案当地公安不立案能越级上告吗
  4. 河北省电信诈骗立案标准
  5. 骗取朋友信任借钱不还且存有诈骗行为,公安机关能否立案?
  6. 受害人不去报案,警方知道也不能立案调查吗

我朋友涉嫌诈骗被立案后取保候审,还会在批捕吗?

被取保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证据不足被取保的,待证据补足后是有可能被批捕的。

如果是因其他原因被取保的,一般不会批捕,除非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诈骗案,报案了公安局接案不立案,要怎办

被诈骗的受害人可向当地公安部门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立案。

报案程序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诈骗案当地公安不立案能越级上告吗

你首先需要看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果达到公安机关不立案向上级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立案,如果最终还是不立案可以考虑提起自诉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北省电信诈骗立案标准

诈骗罪立案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骗取朋友信任借钱不还且存有诈骗行为,公安机关能否立案?

你即然将此事的性质定为诈骗,那你一定要有翔实,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说法是对的,我国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谁主张,谁举证。

你必须要有从当初借款的字据为主要依据,还要有对方行骗的途径和方法,以及你屡次讨要无果的证据,其中,有书证,即有关字据。人证,即第三方知情人。还有旁证,比如,录像,录音,视频……

将一切你认为有利于你的证据,资料,整理后,写好申诉书,就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申请法院立案。

対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对弱势群体,对受害人,我国法律是会为其申张正义的。

受害人不去报案,警方知道也不能立案调查吗

绑架罪属于国家公诉案件,不需要当事人报案就能立案调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绑架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

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

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

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

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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