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债权担保有哪些表现形式和形式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债权公告是什么意思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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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如何起诉贷款人和银行?
担保人如何起诉贷款人和银行?从法律走程序如下: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贷款业务是银行业的主营业务,在实践中,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鉴于此,笔者作了如下研究: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责任承担也相差甚多,因此本文将分类探讨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1、连带责任保证
(一)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执行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成立的方式: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确定:(1)有约定的按约定;(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4)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特别提醒一点,若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算。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2、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31条废止了《担保法》第25条第二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
3、保证期间的效力: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即消灭。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不需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因此,可以形象地理解为“保证期间光荣退休,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正式上岗”。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一般保证
(一)概念: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因此,一般保证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保证的成立方式:当事人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确定: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的确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特别提醒一点,若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算。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2、保证期间的性质: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的性质。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31条废止了《担保法》第25条第二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
3、保证期间的效力: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责任消灭。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句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1、保证期间与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不需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句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值得注意的问题:
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1)第一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第二次: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3)第三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届满。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以上即为笔者对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果,如有不足,请多指教。
让与担保与质押区别是什么
一、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
二、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
让与担保以担保物所有权的移转作为担保标的,对其法律构造和性质作何种理解,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三、质押(pledge),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什么是连带债权
你说的应当是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民事法律当中的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者承受的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别如下:一般保证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公告是什么意思
债权催收公告债权催收公告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省级报纸杂志等媒体将债务人(担保人)借款担保的事实进行公开,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催收方法。商业银行报纸公告催收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保全债权。通过公开催收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实现债权,同时又体现向对方请求履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二是惩戒违约方。通过公开债务人的违约信息,将债务人的负面信息公之于众,降低债务人的社会评价,实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报纸公告催收必然涉及债务人姓名、债务金额或电话等信息的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曝光单位或个人的违约行为,加强监督和引导,促使违约单位或个人改正其行为已成为国家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的常用和重要手段之一。
组合含保证担保什么意思
就是涉及担保事宜,担保的不止一种方式,是抵押+质押+信用担保中的两种或三者的组合担保。担保关联和担保人关联指的是该户企业作为担保方所承担的相应担保责任,比如他对A企业或者B企业的贷款进行过担保的记录。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通。扩展资料:信用担保与实物资产担保相比,法院不易审查和控制,风险较大。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保全担保而言,信用担保的运用还不宜普遍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审查信用担保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谨慎;另一方面,如果情况允许,应当尽可能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解除保全的案件中。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任何国家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都离不开政府资金的参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样不应拒绝政府资金。但是,政府资金和担保机构之间不应形成预算软约束关系。
债权产品按照借款用途可以分为
按照借、贷的货币的币别划分,可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源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资金拆借合同等。
外汇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
(2)按照借款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又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又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信贷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商品房购置借款合同等。
(3)按照借款合同所采取的担保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
好了,关于债权担保有哪些表现形式和形式和债权公告是什么意思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