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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配偶出轨怎么办呢(如果发现配偶出轨怎么办法)

admin4个月前663

案例:

2006年5月10日,农村妇女李小华从娘家回来,发现丈夫与我们社会的一位妇女王某某偷情。李的丈夫和女方都承认这只是第一次,与之前无关。李愤怒地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在诉状中,李要求法院判决其丈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原因是丈夫与他人同居,破坏了夫妻关系,应赔偿损失。并且,请求法院决定不给她丈夫任何财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应该支持李的请求。原因是李的丈夫出轨,夫妻关系严重受损,导致家庭破裂,对李的精神打击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李应得。

第二种意见是,法院不会支持李的请求。原因是李丈夫的行为违背道德,道德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只能受到谴责。法院不能支持李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种意见是不支持李的请求。主要原因是不符合“同居”条件。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李小华的离婚请求和剥夺丈夫财产的行为将得到支持,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主要原因是李的丈夫的行为不符合“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的一项新制度,即第46条。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3)已实施;(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就构成赔偿的要件而言,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应当具备五个条件:第一,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主观和行为过错。第二,一方行为违法。比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要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第三,被害人没有过错。第四,请求人有损害事实。也就是说,有权请求的一方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第五,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本案来看,李的丈夫行为有过错,也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是违法的,李没有过错。但由于其丈夫的行为对李造成的损害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条件,即侵权事实程度不符合“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法依法取得赔偿。关于配偶和另一个人同居。司法解释第二条将其界定为“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同居。”根据上述规定,同居的充分条件是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配偶在婚外与异性保持持续稳定的非同居关系,或者配偶在婚外与异性保持持续稳定的非同居关系,不应视为同居。本案中,李的丈夫与村妇王某某之间的行为,仅属于出轨行为,不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在这起离婚案件中,李的丈夫犯了错误,但不符合法律关于赔偿的规定。

因此,在本案中,李小华要求法院判决其丈夫赔偿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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