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这个问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劳务关系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包工头直接雇佣工人的,两者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 什么是劳动关系与供需关系
- 判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键点是否具有从属性
- 中介和劳务有什么区别
- 打工者在工作中受伤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劳务工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劳务关系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
-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包工头直接雇佣工人的,两者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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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下结论:
“包工头”个人雇佣工人的话,包工头与被雇佣的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一、分析
目前国内的工程建设中,存在众多的“包工头“、“包工队现象”””,尤其是在建筑行业这种现象尤为普遍存在,承包方或发包方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由“包工头”雇请工人进行施工的现象。因“包工头”现象的普遍存在,用工过程中往往会导致以下纠纷:
1.被雇佣的工人天然地认为其是为发包方或承包方提供服务的,被雇佣的工人认为其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2.被雇佣的工人也可能认为其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只有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才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包工头”,作为自然人,肯定是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因此,“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应该属于劳务关系。
二、“包工头”现象下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责任分配
在此,需要特别说下在“包工头”情况下的因工负伤问题,即工伤认定问题。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如果严格按照这个前提来认定工伤的话,那么“包工头”现象下劳动者的权利就无法获得强有力的保证,用工单位也可以完全逃避自己的责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与人社保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如用工单位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险工伤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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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关系与供需关系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在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因时代、国家、行业、具体组织的不同,劳动关系可以表现为竞争、冲突、强制、顺应等形式,这是由互动双方的利益、地位和角色差异所决定的。
供求关系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它同时也是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在市场上的反映。
判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键点是否具有从属性
判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键点是劳动关系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不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中介和劳务有什么区别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但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
中介中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
而中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中介合同,中介公司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相应条件,促成劳动合同的签订,从而收取中介费的法律行为。
打工者在工作中受伤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劳务工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打工者在工作中受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款,就属于工伤。但能不能走工伤保险报销的程序,由以下几个因素来决定:
受伤者的劳务单位是否帮助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如果受伤的是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工的话,这里要理清楚与你工作有关的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即你受伤的工作场所的单位与你是劳动关系,而派遣你去这家公司工作的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你是劳务关系。
所以当工作中受伤后,即在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受了伤,即可按工伤保险的申请流程去申请工伤治疗和赔偿,需要确认的是,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帮助你购买了五险中工伤保险。这点很重要的。
购买了劳动保险就按正常工伤保险走,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就需要协商处理如果你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给你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就按工伤保险的正常流程走,即用人单位工伤申报-社保部门工伤受理审核-社保部门工伤认定-工伤基金的工伤赔偿与致残一次性补贴。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话,那么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需要一起协商,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就需要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没有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请仲裁,如有必要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劳务关系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
简要来说,劳动关系是资方与受雇方单纯的基于《劳动法》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劳务关系通常是三方以上,彼此以提供和接受劳动服务,基于民法确立的一种关系。两者共同点,都是有关劳动供需产生的法律关系。
区别在于,劳动关系双方是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对等,雇佣方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是部分相关或基本不直接相关的法律关系。比如,用工方是从劳动派遣公司录用人员,用工方与雇员是劳务关系,前者有义务提供必要劳动环境,保证员工休息权,但不用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雇员从派遣公司获得这些利益。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要看用人单位是不是有安全责任,如果没有,不负责工伤医疗费用。雇员发生工伤需要找派遣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如果是其它劳务关系,比如帮工等形式的劳动供需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纠纷,需要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确定赔偿方案,不适用劳动法范畴。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劳务、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容易混淆。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雇佣(劳务)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四、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隶属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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