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罗克天(男)和刘克芬(女)一起长大,彼此相爱。1993年12月,两人没有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都已经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两人在2002年1月大吵了一架,刘雪芬跑回了娘家。罗克天去接刘雪芬回家了。刘雪芬不肯回去,说:“我们没有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以后不要来找我了。”2002年3月,刘雪芬与本村青年童兴华登记结婚。罗*田起诉刘*芬重婚,要求恢复与刘*芬的关系。
[评论]
1993年12月罗克天和刘克芬以夫妻名义同居,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必备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这种情况下,罗克天和刘克芬是未婚男女。虽未登记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结婚必备条件,构成事实婚姻。刘雪芬单方面宣布未经法定离婚程序解除婚姻无效。所以罗克天和刘克芬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在罗克天与刘克芬事实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两人都属于配偶。这种情况下,刘雪芬和小伙子佟雪华登记结婚是重婚罪,应该解除婚姻关系。鉴于刘雪芬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缺乏重婚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重婚罪。佟华娶刘雪芬和罗克天是因为不知道他们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所以不能成为重婚罪的共犯。综上所述,刘雪芬与佟雪华的婚姻关系应当依法撤销。如果罗克天和刘克芬愿意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就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刘雪芬不愿意和罗克天维持关系,那么刘雪芬可以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如果刘雪芬和佟雪华愿意结婚,可以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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