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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是行为犯吗(自己损害企业设备的行为是什么)

admin1个月前234

大家好,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是行为犯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自己损害企业设备的行为是什么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犯吗
  2. 连云港六进宫男子出狱后连偷12起,他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 自己损害企业设备的行为是什么
  4. 以其它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吗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犯吗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犯吗?

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是行为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处十年以上***、***或者***。

《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二、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吗?

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可以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有以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问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委托辩护律师的费用是多少?

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委托辩护律师的费用不是法定的,主要和以下因素有关: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事实上,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就算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法律制度中对破坏交通工具罪保留了***,所以该罪的犯罪性质是非常恶劣的。

连云港六进宫男子出狱后连偷12起,他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给人打工不自由,没钱了就想着偷点。——连云港男子谢某

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窃·格瓦拉(广西男子周立齐)

这位六进宫的男子谢某,在出狱之后的2个月里偷盗作案12起,数量虽多,但是涉案的金额并不大,都是些电动车之类的常规物品,因此被判处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01、该男子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共计被抓获7次

这位男子27岁,为连云港东海县人,从小就生活在破碎的家庭之中,其父母离婚之后剩他无人管教,因此谢某的学历只是小学水平,他从小学三年级之后就开始游手好闲,在社会上瞎混。等谢某的父亲给他娶了后妈之后,他后妈也十分讨厌他,因此他只能离家谋生。

由于他没文化、没特长、没能力、没有人关爱,无法胜任正常的工作,就结识了一些混社会的人,跟着他们偷鸡摸狗,过着居无定所的灰暗生活。

17岁就开始***的谢某,前后被抓6次,2020年3月份被刑满释放之后,他依然没有选择找工作,而是白天在城中村的小旅社睡觉,晚上出来游荡,在街边偷东西,再低价出手给路人或者废品回收站。

这一次被抓获时,已经是他第7次要入狱了,谢某对此已经显得轻车熟路,他淡定的跟检查官说出了屡次偷盗的原因:

我不愿意给人打工,不自由,我没钱了就偷点东西,卖了换点钱花。

检查官对于这种畸形价值观肯定是否定的,经过思想洗礼之后,谢某表示认真悔过,等再次出来之后就找份工作,过体面的生活。

02、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教育问题不可忽视

这个谢某他可恨吗?当然可恨!这是毋容置疑的,把你自己代入失窃电动车主的身份去想一想,好端端停在那边的车,转眼就不见了,可能一个月的辛苦钱就白干了,这种坐享其成的“耗子”是人人喊打的存在。

虽然他说的那句话不打工名言,跟周立齐的“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很像,但是也不能改变偷窃可耻的事实。玩梗归玩梗,我们还是要注意这件事背后的问题。

这位谢某选择出去偷盗,一是因为穷,二是因为缺少正确的教育,这里面教育问题占比更大。他从小就没有完整的家庭,其父母更是“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才让谢某走上了歪路,并在思想层面偏离了正规,很难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不幸之中的万幸是,他没有入户***,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基本选定的都是街边的电动车或者电瓶,每次数额不大,属于小毛贼,没有彻底的破罐子破摔,对社会的危害并不算特别大。

这种人,如果得到正确的教育和足够的关怀,是可以重新变成正常人的。如果可以,谁不想风风光光的过好日子呢?

偷鸡摸狗、住在破旧的小旅馆里、过着吃了上顿没下顿的孤独日子、未来又没有希望,这样的生活,没有人会愿意去主动选择这一步。

03、树立正确的三观,选择生活时不要损害他人利益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之中,可以在法规和道德的范围之内,自由的选择自己的生活和未来,做自己爱做的事情。但是,切记这个“自由”的底线,就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能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真正的自由,应当是加以限制和规范的。希望这位谢某真能如他所说,在出狱之中好好的找份正经工作,过体面的生活。

自己损害企业设备的行为是什么

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罪

员工损坏公司设备有以下处罚:如果是自然损坏是属于自然磨损,员工是不需要赔偿单位,如果是员工故意损坏,那么员工需要赔偿单位损失。赔偿方式可以由员工和单位协商进行。也可以在员工工资中按照比例抵扣。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以其它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罪、***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或者***;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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