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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关系是(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关系是什么)

admin1周前936

那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关系在于同为质押,但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同。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

一、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关系

二者都为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动产。一般认为可成为动产质押标的的动产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动产须具有可让与性;二是该动产为独立物、特定物;三是动产须为适于留置之物。就“存货质押”来看,存货质押中企业提供的担保物并非独立物,而是集合物,且处于变动之中,具有流动性,这突破了典型动产质押贯彻的“一物一权”原则及质物特定化的要求;此外,动产质押中,质权人仅对动产享有质权,质物的所有权仍由出质人享有,而“存货质押”中,仓储公司开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使得借款人在形式上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

二、动产的概念是什么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而发生的。

不动产和动产的设立条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方面是有所差异的。以

三、质押有什么特点

(一)质押为担保物权

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因此不论质权的标的为有体物动产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

(二)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质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存在上的从属性。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

2、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综上所述,那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关系在于同为质押,但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同。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关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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