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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能办土地使用证吗(土地使用权人是什么意思?)

admin2个月前811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自己能办土地使用证吗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土地使用权人是什么意思?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怎样才能办理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证
  2. 现在能办失地证吗
  3. 伪造房主签字办了土地证和房产证是违法吗?
  4. 土地证是父亲的那么办房产证可以用儿子名字吗
  5. 土地是划拨的现在是否可以办不动产证
  6. 购买政府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7. 土地使用权人是什么意思?

怎样才能办理划拨土地上的不动产证

一、国有划拨的,不是国有出让的,办理房产证是需要办理土地性质变更,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以办理出房产证的。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现在能办失地证吗

失地证是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拿到的补助,它主要是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现在可以办理失地证,大概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人员核实相关情况,这个是初审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人入户丈量核查土地使用的相关资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五、县级农业局审批发放失地证

伪造房主签字办了土地证和房产证是违法吗?

伪造签字,刑事上要看目的和危害后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比如诈骗等,需要结合你的具体情况。

民事上,伪造签字属于无权代理,看房主是否追认及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来判定签字的效力。

土地证是父亲的那么办房产证可以用儿子名字吗

不可以。

土地证是父亲名字,房产证一般会是父亲的名字,不过房产证下来了可以办理房产证更名。

房产证更名可分为两种情况:有房无贷、有房有贷以及无血亲关系。

有房无贷(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有房有贷(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参考资料:房建局官方网站)

土地是划拨的现在是否可以办不动产证

可以。对于房改房中涉及划拨土地的,可以办理产权证,房产用地性质标明为:划拨。

政策性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若土地性质为划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标明为划拨;如果转移或变更登记,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则必须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划拨用地的房产仍然可以上市交易买卖,但用地性质不变,交易后,用地性质仍登记为划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购买政府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①《委托评估登记表》——由委托估价方在扉页上盖上公章(个人签名并盖右食指模)一份;

②合法产权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③图件资料:提供经番禺区国土测绘队查验的地籍图;

④规划条件资料:《规划设计条件》一份;

⑤合同与协议等:提供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一份;

⑥委估双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⑦地税完税单一份;

⑧当日查档一份;

⑨如企业属“有限公司”(提供股东章程决议复印件);以上提供之证件须带原件查核,(正常的评估程序约需15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出来两个工作日凭评估报告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局缴交契税,缴交契税后取得契税完税证(约30个工作日可出新证)。

土地使用权人是什么意思?

对于土地使用权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非常的多的,其中就有对土地使用权人有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就是指土地的使用者,是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个权力,有权力利用这片土地建造建筑物和附属物,也可从土地上种植作物。

对于土地使用权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非常的多的,其中就有对土地使用权人有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就是指土地的使用者,是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个权力,有权力利用这片土地建造建筑物和附属物,也可从土地上种植作物。

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权利,且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经济组织,而土地使用权人实质就是指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土地使用土地使用人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权利,且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经济组织,而土地使用权人实质就是指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使用土地

这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或保存建筑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的最主要内容。但是,这里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须在设定土地使用权所限定的目的范围内进行。一般来说,这一目的范围即指土地的用途范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所使用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土地所有者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土地使用者不得改变该土地用途范围。

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实现使用土地的目的,必须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因此,土地使用权人亦受占有之保护,并依此享有物上请求权。

2、处分土地使用权

这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可依其意志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只要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条件,该处分行为即为有效。这里须特别注意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所受的限制有所不同。

3、获取土地收益

这是指依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继受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凡依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继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不仅可以自己占有使用土地,而且还可以通过开发、利用、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由于土地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极易形成垄断价格,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土地产权人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所取得的收益,便加以多种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地价格加以限制。例如:日本从1970年开始实行一种旨在控制土地交易价格的官方公开价格即公示地价制度;韩国也于1972年开始确立了基准价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一直实行土地“公告现值”和“公示地价”制度等。二是对土地征收转让收益税和产权税。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这类税种各不相同,但都是为了对土地产权人的收益加以限制。目前,我国一些地区亦开始实行地价公示制度,这一方面在于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另一方面,也在于制止土地投机。与此同时,国家也颁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房地产税费规定,旨在对土地使用人的收益加以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仅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己占有使用土地,如果其利用该土地使用权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并产生了土地收益,该收益则只能由土地所有者享有。

4、取回地上物和获得有关费用之补偿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消灭时,是否可以取回地上物和获得有益费用之补偿,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第40条)。一些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土地使用权人投资于土地所形成的财产应当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国家不能无偿收回,否则,这是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相矛盾,不利于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影响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投资,阻碍吸收外资工作,也必须导致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破坏行为。一些学者在评述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时,认为这是采用国际惯例作法。这实在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有关地上权消灭之后,地上权人对地上之物及有关费用是否可以取回或获得相应补偿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一般都采用肯定的规定。

实际上,土地使用权消灭后,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取回地上物和获得有益费用之补偿,并不是绝对的。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有权取回地上物。但是,取回地上之物难免使其受损,且有恢复土地原状的麻烦。这不利于保全社会财富。所以,一般土地所有人可以行使购买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拒绝。但是,土地所有人亦可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拒绝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所有人便可无偿收回地上之物,不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任何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台湾民法则规定,地上权人可取去地上之物,而不得请求补偿。

土地使用权就是我们对这一片土地有使用,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土地使用人肯定是有相关的证件的,比如说土地使用证就是土地使用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证是一个对土地使用权的最直接的证明。所以我们如果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一定要去办理土地使用证,作用很大。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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