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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权客体性质可将物权区分为(物权的基本原则)

admin2周前236

大家好,依物权客体性质可将物权区分为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物权的基本原则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依物权客体性质可将物权区分为和物权的基本原则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例子
  2. 什么叫物权的对世性
  3. 民法物权的一般特点
  4. 物权的基本原则
  5. 所有权的客体是什么
  6. 不动产变更区分所有权的论述
  7. 物权法如何界定商品房楼上楼下权属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例子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的客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有体物为主。但是法律规定有的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包括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如有人认为我国建设土地使用权就是这种类型。所以如果有特别法的规定的话,从其规定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概念: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特定化之物和可支配物。

一、同一物上设立多个物权是可以的,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但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二、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一物只设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可以有多人名字,但只能是共有。可以理解为多人可以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可以共同共有,也可以按份共有。

什么叫物权的对世性

对世性也叫绝对性,世上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物权是对世权,也叫绝对权,因此物权可以对抗其他权利,在原则上是绝对原则,因此了解物权的绝对原则是必要的。

一、物权的绝对原则:

1、物权效力对世性与排他性:

(1)物权属于对世权;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2、物权保护绝对性:

(1)非经物权人同意,在物权人就某一标的物支配范围领域内,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物权标的物、干预物权人行使其物权;

(2)物权人对他人不法妨碍、干预物权的行为,享有绝对排除权。

二、物权绝对原则构成:

1、物权客体特定(确定)原则:指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即明确/具体/既存/独立有体物)。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客观一物/观念一物)之上,只有一权(仅一个所有权(包括他物权))。

(2)一物之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内容相抵触的他物权。

3、物权效力排他性原则:指物权效力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指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物权绝对原则的特征:

1、物权客体特定性原则:例外情况"权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2、物权支配的绝对性(直接性):指物权人对物权客体有绝对支配权。

3、物权行使与实现的任意性:

(1)物权人行使物权,除受法律限制外,全凭自己自由意志;不受他人干涉;

(2)物权实现和物之利益享受仅凭物权人自己意思和行为即可达到,无须借助他人意思和行为,义务人仅须承担消极容忍和不作为义务即可。

4、物权排他的绝对性:

(1)物权人对某物享有物权,则排除其他任意第三人对该物享有同样物权;

(2)排除任何第三人干涉。

民法物权的一般特点

答:物权的法律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2、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3、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物权法定,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物权的法律关系本身完全可以是意定的。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A.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B.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最终支配权,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2)根据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的行使中须遵循以下几个规则:

A.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虽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B.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C.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内容以公信力。《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所有权的客体是什么

所有权的客体是各种权利

不动产变更区分所有权的论述

1、房子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使用的房子,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子的资料。未形成房子或已拆毁的房子的资料,不能成其为房子所有权的客体。

2、房子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运用权的别离。房子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土地的运用权也随之发生改变,反之亦然。

3、国家所有的房子广泛实行所有权与运用权的别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享有运用权。

4、房子所有权能够转让,但受到土地运用权转让的限制。由于房子所有权与土地运用权不行别离,因此,凡不行转让运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子,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运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子的转让的无效。

5、房子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和改变挂号手续。不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或改变挂号手续,不发生确认房子所有权或移转房子所有权的效能。

物权法如何界定商品房楼上楼下权属

根据《物权法》规定,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依物权客体性质可将物权区分为和物权的基本原则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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