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李连雄从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关渡口区人民法院获得前妻刘人身损害赔偿467.60元。到目前为止,在法官的努力下,一起因家庭暴力离婚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已经成功解决。
关渡口镇居民李连雄和刘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谐。2005年3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用锤子击打李连雄,李连雄右手抵住,造成右小臂受伤。经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X线检查,右尺骨远端横向骨折,2005年5月27日鉴定为10级伤残。
2005年5月30日晚,李连雄回家,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刘用木棍击打李连雄的右肩和手臂。李连雄受伤后当天在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住院7天,医药费682.80元。经X线检查,李连雄右肩胛骨骨折鉴定为10级伤残。2005年7月12日,双方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连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共计4178元。
庭审中,刘提出李连雄的伤残鉴定以工伤标准为依据,并申请按照人体伤残标准重新鉴定。经巴东楚夏鉴定所按人体伤残标准鉴定,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如果离婚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无辜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后一年内要求损害赔偿。因原告李连雄的伤害被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不构成伤残等级,故不支持其伤残赔偿请求权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被告刘应赔偿其受伤后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故判决被告刘赔偿原告李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6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