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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会被判刑吗(蓄意滋事会被判刑吗)

admin1周前926

其实寻衅滋事罪会被判刑吗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蓄意滋事会被判刑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寻衅滋事罪会被判刑吗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老夫妻获690万拆迁款被判寻衅滋事罪,判刑5年且全额退赔,究竟怎么回事?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2. 蓄意滋事会被判刑吗
  3. 侮辱诽谤和寻衅滋事能两罪并罚
  4.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收监几率

老夫妻获690万拆迁款被判寻衅滋事罪,判刑5年且全额退赔,究竟怎么回事?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从本案例看,一审的结果是有问题的,二审一定不会维持原判。

其中两点最为重要。

一,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并未注明相关的货币补偿金额。

从协议内容看,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是以房换房,没有证据证明钉子户主动索要690万元。这个金额是怎么出现的?

如果开发商不肯将这笔钱交给钉子户,钉子户也不可能拿到手。从逻辑上讲,开发商交付这笔款项的行为其中是含有主动因素的。

那么这就引出第二个问题——

二,入罪罪名不妥。

这里要说到,刑法上讲,有口袋罪,也叫兜底罪,一切外延模糊、难以界定的罪行,都可以用兜底罪入罪。寻衅滋事罪罪名,就是一个兜底罪。

换句话说,以寻衅滋事罪罪名入罪,恰恰反映了本案的特征:外延模糊、难以界定。

没有考虑好针对性问题就起诉入罪,这是很大的漏洞,所以就冲这一点,只要上诉,就一定能推翻一审,因为这里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流程上有太大的问题。

没有以敲诈勒索罪罪名入罪,已经足以说明问题。

因为该案不满足敲诈勒索罪罪名的主观要件。

整个案件,也可以当作交易纠纷来看待,那么,钉子户索取财物的目的,这是不违法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当初没有以敲诈勒索罪罪名入罪,入不了。

控方也是因为不能起诉敲诈勒索,才退而求其次,想用兜底罪一而概之,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最要不得。

既然因为钉子户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而无法以敲诈勒索起诉,那么,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也未必能满足。

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目的不违法。目的不违法,其行为就未必构得成犯罪。

至于行为人的事实行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般来讲,此类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以调解为手段,但案例中却正好缺少当初司法调解的内容。没有当初的司法调解为基础,一上来就起诉,即便是口袋罪,也是缺乏依据的。

许多关键证据只有单一口供或者两份口供相互矛盾,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孤证,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本案例中最有趣的还有一个现象。

可以这么理解:张三向李四勒索10万元,李四给了张三100万,张三收下了,其罪行是否因此加重?

在这个过程中,李四的自主状态应该说还是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可能一审主控也预料到了,就算判决,也仅仅是个未遂,所以最终还是选择以兜底罪入罪。

当然,辩护成功率最高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二审预期效果要差很多。

不过,如果二审律师主张自助行为,采信率应该会高一些。

总之,钉子户、开发商,哪个都不值得同情,但一审的情况太仓促了,实在是不应该。

后续究竟会如何,从司法三机关的角度都能有不同的见解,只不过,二审肯定会改正一审对维护权益、争取权利在性质上与犯罪搞一刀切的倾向,这是能确定的。

但具体结果嘛……不便妄言。跟多销器拆不得,拆开了装不回去倒也罢了,要是装回去了还运行了,但是多出两个零件来,那就不好玩了。

蓄意滋事会被判刑吗

蓄意滋事可能会被判刑。对于一般的寻衅滋事,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则要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侮辱诽谤和寻衅滋事能两罪并罚

当然可以。

侮辱诽谤和寻衅滋事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罪名,只要这两个罪名都成立,就可以按照数罪并罚来量刑。

侮辱诽谤和寻衅滋事这两个犯罪,在罪与非罪上都比较难以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综合研判,秉成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等原则进行判决。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收监几率

可大可小,要看当事人家庭背景,再看资本实力已级势力。事件影响范围大小而论,一般收监机率达百分之33左右,以批评教育为主,罚款为辅,打了不罚,罚款不打,自古以来就是如此,还有犯罪人是不是有前科,如有前科那对吧起,属于屡教不改的典型,必收监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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