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史太太并不知道魏先生向他人借了一大笔钱。
离婚后,债权人张先生认为这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石和伟被带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几天前,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魏先生应偿还张先生贷款35万元。张先生关于史女士共同偿还债务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2005年11月,魏先生说,他的业务需要他向张先生借款3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据说明金额。
在张先生买房子之前把它退掉。今年1月,魏先生和史女士同意离婚。双方都表示离婚时没有债权债务。由于不涉及张先生的贷款,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解。
在庭审中,魏京生对向张借款35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石女士并不知道这笔债务,这笔贷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史女士认为,当两个被告离婚时,两人都说他们没有债权债务。魏与张之间的借款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这笔借款的偿还与他本人无关。
审理该案后,法院认为,张先生的借据证实了魏先生的借款事实。史女士现在以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证明她不知道该笔债务,而魏先生也表示史女士不知道该笔债务,张先生也未能提供该笔贷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费用的依据。因此,法院很难支持她要求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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