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初,李向张借了5万元钱卖菜。由于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李失去了还款能力。2006年底,李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价值约60万元的财产。李放弃了继承权,把父亲的全部财产都归给了母亲。张向法院起诉李,请求确认李放弃继承权无效。
[分歧]
对于李放弃继承权一事,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单方拒绝增加财产权是人身自由权的体现。本案中,李遗弃罪不违反私法自治原则,遗弃罪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为无效。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常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规定本质上是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即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损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否则就是滥用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不违法,但侵犯或者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限制。此外,中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本案中,李在无力偿还张借款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而放弃继承权,主观上是恶意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放弃继承侵犯了张的债权,李继承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负债5万元。如李放弃继承有效,使其无力偿还债务,违背了立法宗旨,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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