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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谁举证(环境污染案件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dmin1周前679

其实环境污染谁举证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环境污染案件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环境污染谁举证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环境污染纠纷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 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
  3. 环境污染罪的举证责任
  4. 环境污染罪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5. 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
  6.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7. 环境污染案件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纠纷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环境污染纠纷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环境污染纠纷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污染者承担。环境侵权提起民事诉讼的,由造成环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二、民事诉讼怎么走程序

民事诉讼的程序为:

1、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开庭;

4、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

5、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侵权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可以依法不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的,则要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取证的情形有哪些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复杂性,污染行为的即时性和反复性,常常出现直接证据灭失或无法及时取证的情形,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1、污染物灭失,如有毒有害气体挥发,噪音消失,污染物在水中沉淀或发生化学反应等;

2、受害对象灭失,如受损害动植物死亡并腐化,如不及时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是通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科学著作等间接证据组成证据链条来主张权利,因此,恰当运用证据规则及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常常成为该类案件的关键,往往会决定着案件的最后结果。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举证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

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罪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罪的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1、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公民或者国家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1、污染结果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法定的减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环境污染罪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二、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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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

法律分析: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侵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此外,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案件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需要充分证明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规定了是环境污染案件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但是并非意外着原告自己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原告除了证明污染者以及损害事实、损失数额外,仅需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可,并无需证明损害结果与排污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环境污染谁举证,环境污染案件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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