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婚姻法规定了日常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其中有些与无效婚姻有关。无效婚姻及其解除的法律情况是怎样的?下面,123律师网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解答。全国重婚罪案
裁判要领
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婚姻时,应当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无论是两次婚姻还是只有一次婚姻。
法律案件的事实
田与黄于1983年5月16日结婚,育有两子:田佳和。田和郭于1991年9月19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生了两个女儿,田兴华和田兴华。1996年1月3日,经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调解,田与黄离婚。
2011年4月12日,田家起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郭某某与田某某的婚姻无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乙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宣告田与郭的婚姻关系无效。判决生效后,郭不服,向金水区法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今敏建字第12号民事裁定,进入再审。
裁判
金水区法院认为,天某在与郭某某登记结婚时并未与黄某某离婚,即天某同时有两种婚姻关系,其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田家申请宣告田某与郭某某婚姻无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应予支持。2014年1月9日再审判决维持(2011)一1973号民事判决,宣告田与郭婚姻无效。判决已经生效。
评论和分析
1.无效婚姻的情况。无效婚姻是指因缺乏成立婚姻的法律要求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法婚姻,即男女之间的婚姻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的实质条件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婚姻的本质特征是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
(1)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患婚前不宜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的;
(四)法定结婚年龄以下。
只要存在上述四种情况,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就已经登记结婚的结婚申请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2.申请撤销婚姻的理由。考虑到私权、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国家在监督和干预的同时,也从实际情况出发,特别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无效婚姻经过一定时间后已经被消除,也规定了阻止申请撤销婚姻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在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状况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法性导致无效是法律逻辑的自然延伸。无效婚姻的法律条件一旦得到补充,无效婚姻将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请求人不再可以提出无效婚姻的请求,这与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也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婚姻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但司法解释没有区分无效婚姻消失的具体情况,这意味着血亲婚姻和重婚之间也存在转化的可能性。
3.重婚罪是否成立,可以通过重婚罪已经消失来判断。本案中,田家以田与郭结婚时构成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律上无效的婚姻已经消失,因此不再支持宣告婚姻无效。那么,田家在本案申请时,田家的诉讼应该被驳回,因为田家与黄已经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第二种意见是《婚姻法》禁止重婚,所以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是否仍然存在,应当宣告无效。本案应支持田家的主张,宣告田与郭的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撤销婚姻的理由,但是对于撤销婚姻的理由是全部四种情况都存在还是只适用于部分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就重婚罪而言,是否通过解除前一次婚姻而合法化?所以要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分析: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我国法律禁止的严重婚姻违法行为。本质上不应该有否定的理由,导致从非法到合法的转化。因此,无论申请认定婚姻无效时是存在两种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种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的婚姻都应当认定为无效。即使前一段婚姻合法终止,后一段婚姻仍然无效。最后,金水区法院经再审采纳第二意见,宣告田与郭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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