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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事故伤害免责声明后,还能申请工伤吗
60岁用工免责协议没有用。有一些企业为了得到老工程技术人员或老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经验,聘用了一些60以上老同学,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另外又签订了一份用工免责协议,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不承担责任。
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如果发生重大事故,企业依然要承担责任,所以说,60岁用工免责协议没有用。
60岁用工免责协议有用吗
60岁用工免责协议没有用。有一些企业为了得到老工程技术人员或老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经验,聘用了一些60以上老同学,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另外又签订了一份用工免责协议,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不承担责任。
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如果发生重大事故,企业依然要承担责任,所以说,60岁用工免责协议没有用。
本案中工伤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看协议内容是否存在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合同一般有效。
但如果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签订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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