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行政的特征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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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
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各地一般也都有地方性法规具体落实上述规定。
鉴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因此你要是真的在不该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放了被处罚了,恐怕是只能认了的。唯一的瑕疵可能是政府没有及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司法行为吗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畴。所谓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以裁判者的身份,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准司法程序),依法解决行政纠纷或特定民事纠纷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哪个效力高
行政法规效力高。
你问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从高到低的顺序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排序是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部门规章。
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仅次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他的法律效力在全国是很高的。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这个问题本质是问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间限制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启动法律程序救济权利需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但此处要具体分清下面几个概念,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行政行为;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诉讼判决的一种。行政诉讼判决根据判决内容,可以分为六种类型。被告胜诉的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胜诉的判决包括: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
撤销判决:是被诉行政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因此,撤销判决是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效力的全部或者部分否定,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手段。
确认违法判决:是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适合作出撤销判决或履行判决的,转而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类型,该判决类型可以理解成对撤销判决的补充。一般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包括,“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等”。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强制保护。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能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二者相比,诉讼时效是法律赋予被请求人得以抗辩请求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立案。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法院会主动审查适用起诉期限,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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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政府会议纪要是政府派员参与两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协调,对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提出的一种协调意见,并非政府行政命令或决定,亦非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力。(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行政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低划分依据是什么
法律效力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规定如下:
(1)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触。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行政的特征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